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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18-024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年12月27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8〕118号 | 公开日期: | 2018-12-29 15:56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1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实施,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治欠保支长效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上年度检查考核问题整改情况等。
加强组织领导,主要包括各县区、各单位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层层传导压力,统筹做好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治欠保支长效制度,主要包括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源头治理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工资制度、欠薪违法行为信用惩戒制度等。
治理欠薪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全面排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限期办理欠薪案件、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联合惩戒欠薪违法失信企业等。
第六条 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以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中旬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自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实地核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3.综合评议。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第八条 根据年终考核情况确定县区、部门考核结果,考核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县区政府考核得分列前4名,市级相关单位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
2.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农民工工资问题,被追究责任的;
3.县区政府考核得分列位最后2名,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考核得分在79分及以下。
(三)考核等级在A级、C级以外的为B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
1.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于考核等级为A级的县区、单位,由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等级为C级的县区、单位,由联席会议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的县区、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8〕118号.pdf
《安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2018年12月27日
安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1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实施,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治欠保支长效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上年度检查考核问题整改情况等。
加强组织领导,主要包括各县区、各单位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层层传导压力,统筹做好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治欠保支长效制度,主要包括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源头治理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工资制度、欠薪违法行为信用惩戒制度等。
治理欠薪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全面排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限期办理欠薪案件、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联合惩戒欠薪违法失信企业等。
第六条 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以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中旬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自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实地核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3.综合评议。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第八条 根据年终考核情况确定县区、部门考核结果,考核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县区政府考核得分列前4名,市级相关单位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
2.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农民工工资问题,被追究责任的;
3.县区政府考核得分列位最后2名,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考核得分在79分及以下。
(三)考核等级在A级、C级以外的为B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
1.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于考核等级为A级的县区、单位,由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等级为C级的县区、单位,由联席会议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的县区、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8〕11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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