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儿童福利院 > 正文内容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0-160659 发布日期 2020-08-24 09:47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字体: 分享:

      一、 集中供养孤儿的福利机构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录入“陕西省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经所属民政部门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陕西省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附件1)。
      2、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
      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失踪的,提供死亡和失踪证明。
      4、监护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5、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
      6、孤儿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县(区)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并将孤儿基本信息录入“陕西省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区)级民政部门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县(区)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市级民政部门审核“陕西省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孤儿数据后,并报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并将孤儿数据报市级财政备案;省民政厅审核“陕西省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孤儿数据后,并报民政部审核批准,并将全省孤儿数据报省财政厅备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责任编辑:陈文星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