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集中办公区办公用房审批程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8-157981 发布日期 2018-09-03 11:45
来源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集中办公区办公用房审批程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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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入住单位:
  为规范集中办公区(截至目前包括市政府机关大院、市国土资源信息大厦、市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办公用房审批程序和使用管理,依据中、省、市办公用房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程序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标准,统一面积核定原则
  各入住单位申请办公用房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严格依据各单位编制人数进行核算,面积标准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有关规定。
  二、严格审批,规范申请使用流程
  各单位申请使用办公用房时,须按以下流程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申报:
  1.来函说明申请使用原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编办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
  2.填报《安康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审批表》,并附相关编制文件和实有在编人员明细;
  3.办公用房监督管理科对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完善《安康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审批表》,并报局务会研究审定;
  4.使用单位办理钥匙领取手续。
  三、加强管理,规范办公用房使用
  1.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后人员情况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严禁各单位超面积使用。
  2.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给领导干部超标准安排,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3.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确因房屋结构、消防、空调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调整的,超出面积不足一人最低使用面积标准的,由使用单位填报《安康市超标办公室审核审批表》,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可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

  附件:1.安康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审批表.rar
     2.安康市超标办公室审核审批表.rar
     3.安康市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rar

安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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