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面临严峻的“老龄化”问题。据民政部公布:2016年底,全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2.3亿人,占总人口的16.7%。大中城市空巢家庭达到70%。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2025年,还将突破3亿;到2050年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老年人口将达到4.37亿,占总人口的30%以上,即10个人中有3个是老年人。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口问题,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面对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关注老年人,关心老年人,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老年人有尊严,有保障地安度晚年,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促进人口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主要问题和难点:
1、赡养纠纷触目惊心。据我们调查。赡养纠纷占到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纠纷的60%,比例如此之高,已成为老年人维权的首要难题,不能不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老龄工作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遏制,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生存环境。
随着《老年法》的贯彻落实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加强,尊老、养老、助老已渐成风尚。绝大多数老人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重视和关注,得到较好的赡养和扶养。但也有部分子女受社会不良思潮的影响和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只顾小家利益,把老年父母视为“包袱”、“累赘”、“负担”,歧视、虐待、遗弃,甚至残害老人,突出表现在不愿赡养老人,或不能全面履行赡养义务,甚至虐待老人。赡养老人问题多数出现在媳妇身上。据调查,农村有31%、城镇有19%的青年不愿赡养父母。
2、侵占老人的房产和钱财。目前老人最大的财产将来的遗产,一般而言多是房产,存款有限,甚至无存款。有的子女非法侵占老人的房产、钱财;有的妨害老人财产自主处理权和财产继承权。有不少老人为了让子女更好地照顾自己,做为赡养的条件把房产馈赠给子女,但有的子女并没有赡养老人,反而把房产占为己有;有的不但不赡养老人,反而打骂、虐待老人,还把老人赶走,霸占老人的房产。笔者在基层法院了解,在老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中,有4成是由于房产等财产继承问题造成的。为了有效避免家庭矛盾及安享晚年,老人不要把财产当遗产过早地留给子女。老人辛苦一辈子获得的房产、存款等其实是老人养老保障的筹码,一旦赠给子女,老人将由富有变成资源贫困户,无法掌握生活、生存的主动权。原来和谐、平衡的关系也会因为财产、利益的变化发生改变。因此,老人要学会理财。订立遗嘱,应根据儿女的孝顺情况确定财产的归属,那么儿女的态度可能会大相径庭。
3、诈骗老人的钱财。一些诈骗犯罪分子,冒充“神医”、“医生”销售假药。免费讲座、查体、“托儿”现身说法,推销“神药”,或者非法集资、色情诱骗,诈骗老年人的钱财。俗语说:“人老三不贵:贪财、怕死、不瞌睡。”人到老年体弱多病,挣不来钱,或收入有限,容易贪财。易受利益的驱使,而贪小利。在钱财、治病、迷信、色情等方面易听信甜言蜜语,或被表面虚假现象迷恋,易于上当受骗。如购假金银首饰、倒换假币、借贷、假药等。前多年,汉阴多人老年妇女,一次被人骗走了几千甚至上万元。连头脑十分精明的一位广播站老记者,因体弱多病,一次被冒充省老龄办的医生为其治病而骗走药费6000元。现实骗老人的手段又花样翻新,防不胜防。
4、“啃老族”侵犯老人的利益。有的子女已经成年,但不愿自立,仍然“啃老”。中国传统道德是“养儿防老”即赡养父母,天经地义。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却频频出现“养子啃老”现象。不仅殷实家庭有“啃老”的“富二代”,而且并不富裕的家庭也常出现不肯“断奶”的子女,甚至还有啃到四、五十岁的;还有小两口带着孩子一起“啃老”的现象。在如今老年人生活尚待关怀的情况下,父母一点微薄养老金,如何经得起这般无休止的“啃老”。如“啃老”不能满足,就会酿成恶性案件,汉阴是个传统文化沉淀比较深厚的山区小县,近不到10年之内仅县城发生一刘姓儿子向父亲要存折未能满足而弑父,一胡姓儿子杀母两起骇人听闻的惨案。不孝忤逆之子如此恶行,丧尽天良,灭绝人性,不如禽兽,令人发指。这两起惨案均发生在教师之家。此类“啃老”现象量大面广,而且十分隐蔽,许多老人明知自己儿女在“啃老”,碍于亲情,也心甘情愿,不予张扬,只好忍气吞声。
5、阻挠老人再婚。时下,婚姻生活和伴侣对于老年人,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已从感情求诉发展到了“养老”需求。一方面,退休引起的老年人社会角色中断和部分社会关系的丧失,这一点在男性老年人表现更为突出;另一方面,住房条件的改善,家庭规模趋于小型化和核心化,老人和子女各独立居住,于是伴侣已成为老年人生活的主要交往对象。社会观念的转变,老年人再婚亦很明显,老年人已开始意识到,再婚不仅是感情求诉,而是消除孤独寂寞的需要。事实表明:老年人再婚更是一种有效居家养老模式,其长寿和养老意义远大于婚姻意义,于是夫妻搭伴养老日益成为今后主要的居家养老方式。
二、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对策
首先,要广泛、深入宣传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强全体公民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树立全体公民敬老、孝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增强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尊老、养老、助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义务;大力弘扬孝德教育,在中小学校,要利用思想品德课和法制课,对中小学生进行孝亲敬老教育;也要重视和加强对中青年妇女的宣传教育,不可忽视儿媳在赡养问题上的主导作用和支配地位。转变“女儿不养老”、“隔代不养老”的旧俗和观念。同时,也要让老年人学法、懂法、用法,提高老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老年人还应自律,在各方面率先垂范,做出表率。广泛开展争创“敬老模范乡镇”、“敬老模范村(社区)”、“敬老模范单位”、“大孝子”、“好媳妇”、“好婆婆”等活动,大张旗鼓的表彰奖励;对不尽赡养义务、歧视、虐待、打骂、遗弃甚至摧残老人的“不孝子媳”予以曝光,触犯刑律的要严厉惩处。
其次,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那些不履行赡养义务及非法侵占老年人的财产;欺诈侵占老年人的钱财;非法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殴打、辱骂、遗弃老人的犯罪行为,要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依法能公开审判的一律公开审判,就案说法,“处理一案,教育一片”。对涉及家庭纠纷的案件,要以调解为主,多做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的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后遗症。老年人大多体弱多病,行动不便,人民法院应创造便利老年人诉讼的“绿色通道”。能够就地、就近审判的,一律就地、就近审判处理。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应当依法减、缓、免诉讼费,让确实有困难的老年人打得起官司。各级政府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将老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检查老龄工作,并列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评,对未完成目标任务(含老龄工作)的,应予批评和问责 。
第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逐步建立保障有力、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障机制,建立以基本养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居家养老补贴、老年再婚养老补贴、失能失智残疾老人补贴等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确保老年人生活、医疗基本要求。有助于老年人获得相对独立的社会地位,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避免老年人对于子女的过分依赖,有助家庭成员互敬互爱、维持代际和谐,实现老年生活幸福。
第四,加强组织领导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各级政府要将老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深入研究老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及时制定出台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老龄工作政策和措施。要建立正常的老龄工作经费投入机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逐年增加老龄工作活动经费,确保老龄工作正常运行。要加强各级老龄办的机制,建议升格与工会平级的待遇,以适应人口老龄化加速的严峻形势。建立健全乡镇村(社区)老龄机构、老科教协会、老年学学会、老年人协会、老年体协等老年组织,发挥其职能作用,形成合力。要认真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老龄工作,使老年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作者系汉阴县老年学学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