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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应急预案
    索引号 719776475/2018-012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09日
    文号 安政办函〔2018〕200号 公开日期: 2018-07-12 08:41
    有效性 废止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安康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安政办函〔2015〕234)从即日起废止。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安康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
      2.4  县(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2.5  现场救援指挥部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2  预防措施
      3.3  预警范围
      3.4  预警信息采集
      3.5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2  分级响应程序
      4.3  市指挥部现场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4.4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
      4.9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4.10 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事故调查报告
      5.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讯保障
      6.4  治安保障
      6.5  医疗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资金保障
      6.8  监督检查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备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制定与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示意图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特种设备事故,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及时有效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03-2015)《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陕西省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康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一般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注:本节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当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时,在省级以上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参照本预案的相关内容,配合省级以上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协同处置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科学救援,运转高效。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安康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组成。
      2.1市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市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省指挥部的指挥下,统一指挥指导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其组成如下:
      总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成      员: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安康供电局、西安铁路局安康站等行业部门负责同志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
      市指挥部职责如下:
      1.分析、研究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建立有关部门联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
      2.指挥一般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时向市政府和省质监局汇报我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情况,必要时请示省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
      3.组建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队伍,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为应急救援提供指导咨询。
      4.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一般事故预警,在出现一般事故时启动预案,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5.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
      6.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指挥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使用单位、专业抢险机构和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7.核实现场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该项工作的总结、表彰和处罚的建议工作。
      8.指导县(区)政府做好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其组成如下:
      主  任:市质监局分管副局长
      副主任: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市质监局政办科科长。
      成  员:市质监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有关同志,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联络员。
      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估与管理;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3.代表指挥部向各区、县发布全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安全预警、预报工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4.负责市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5.代表指挥部负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配合县(区)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与指挥部的工作,由市质监局负责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针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特点、研究建立有针对性的救援方案,参加联络员会议,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启动应急预案时,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市应急办: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协调调动专业救援队伍和抢险器材物资。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新闻报道、舆情引导。
      (3)市质监局:负责制定和修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决策;组织事故的调查工作;组织并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通过96333应急指挥平台协调调动电梯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电梯事故应急救援。
      (4)市发展改革委:参与特种设备一般安全事故救灾及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协调实施。
      (5)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及时拨付应急救灾资金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据情况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实施灭火和洗消;参与人员疏散和搜救;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伤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
      (7)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导致的化学危险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参与或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市工信局:参与协调工信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本地生产企业应急抢险物资的生产调度。
      (9)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护工作。
      (10)市住建局:参与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燃气行业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11)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12)市交通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应急运力保障工作;按指挥部要求,开设管辖公路路桥绿色通道;参与协调交通运输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公路、桥梁和港口起重机械)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3)市教育局:参与协调教育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14)市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工作。
      (15)市环保局:负责对事故周边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环境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范围、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跟踪监测和监察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16)市气象局: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他气象参数。
      (17)市总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监督防范和整改情况落实。
      (18)安康供电局: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负责组织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9)西安铁路局安康站:负责铁路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其他行业部门、单位参与协调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协助市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2.4县(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县(区)成立本县(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受本县(区)政府的领导,业务上受市指挥部的指导。其指挥机构负责人由县(区)人民政府分管县(区)长担任,县(区)市场监管(质监)、安监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区)市场监管(质监)、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如下:
      1.在县(区)政府的领导和市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现场组织指挥使用单位抢险专业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2.负责本县(区)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收集整理和督促使用单位做好事故隐患消除整治工作。
      2.5现场救援指挥部
      在出现特种设备一般事故需要启动市级救援预案时,市指挥部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配合部门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设立若干工作组,开展救援工作。
      (1)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工作。
      指挥长: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副指挥长:事故单位行业或者分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相关配合部门分管负责人
      (2)工作组
      综合组: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协调现场救援组织、调度、宣传报道等工作。
      警戒保卫组:由公安部门牵头,必要时武警部队配合,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和维持治安与交通秩序,负责事故现场必要的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抢险救灾组:由公安消防、分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包括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及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后勤保障组:由县(区)政府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质监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善后处理组:由县(区)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 预防预警
      3.1预防
      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发挥基层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定期组织分析研判特种设备安全形势,适时收集掌握特种设备数量、分布及安全状况的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100%;
      (5)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各级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行业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3预警范围
      对本市以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重点监控:
      (1)车站、地铁、地下通道、商场、医院、公园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重要地区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市指挥部、县(区)政府根据重点监控的风险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响应准备,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市政府。
      3.4预警信息采集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检查巡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积极采取物联网、远程监控等技术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监测,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处置,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2)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落实报告制度,在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问题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3)96333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应加强对电梯困人等故障统计分析监测,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监管部门。
      (4)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3.5预警行动
      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制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 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区市场监管(质监)、安监部门报告。
      (2)县区市场监管(质监)、安监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 县区市场监管(质监)部门同时逐级报告上级质监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2分级响应程序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在立即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首先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事故所在地的市场监管(质监)部门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当出现本预案1.3范围的事故时,县(区)级救援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
      当由于特种设备事故导致发生化学危险品一般事故时,县(区)级救援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由市指挥部决定同时启动化学危险品应急救援预案。
      (3)当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或本预案启动后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市质监局在取得市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省质监局请求予以救援。
      存在重大隐患尚未发生事故的,可根据隐患情况按照本条规定实施分级响应。
      4.3市指挥部现场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本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应与事故发生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救援行动。市指挥部在现场救援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指导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4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有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人员应当装备齐全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环境、条件下顺利实施。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需要,由当地政府(管委会)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在应急救援后立即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4.9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市指挥部,要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4.10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取得与事故设备类别、级别相适应的特种设备资质许可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市政府可以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
      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事故处置结束,市指挥部应组织对突发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分管部门。
      6 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96333电梯应急救援站、有抢险救援能力的企业应急队伍是重要的社会专业救援力量。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技术专家对公安消防应急队伍、不同类型的企业应急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进行业务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地部队和武警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6.2物资保障
      公安消防应急队伍、企业应急队伍应配备相适应的检测仪器、抢险救援装备、救援车辆、通信器材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等。
      6.3通讯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职能部门的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6.4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事发地基层政府和单位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6.5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救护工作,医疗救护队伍接报险情后要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域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事故发生地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6技术保障
      市、县(区)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特种设备应急专家组。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6.7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财政部门应按照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做好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6.8监督检查
      县区市场监管 (质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制订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制订专项应急预案、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演练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本预案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本预案以及应急、自救、互救知识进行宣传。各级市场监管(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外部的抢险电话。
      7.2预案修订
      本预案应当在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应急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风险及资源发生变化调整,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调整时进行修订。
      7.3预案备案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报省质监局备案。
      各县(区)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质监局备案。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指特种设备,是指国家《特种设备目录》明确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本预案所指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8.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质监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函〔2018〕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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