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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残疾儿童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救助范围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8-146920 | 发布日期 | 2018-06-05 09:24 |
来源 | 中国政府网 | ||
内容概述 | 三类残疾儿童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救助范围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8年6月1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贾勇介绍《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意见》立足我国现实国情,本着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规定了救助对象范围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三类,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考虑残疾儿童家庭普遍面临沉重负担,《意见》特别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度扩大救助对象范围。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内容主要是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基本康复服务。目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具体项目主要以实施多年、受益面广、康复效果较好的康复项目为主。譬如,为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植入、助听器适配及听觉言语功能训练;为肢体残疾儿童提供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及功能训练;为智力残疾儿童提供认知及生活自理能力等训练;为孤独症儿童提供语言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训练。
《意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以及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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