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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安财采管〔2018〕8 号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8-146828 发布日期 2018-06-04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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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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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恒口示范区财政局、瀛湖生态旅游区财政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进一步强调和突显采购人的主体地位和责任,重点解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致使采购环节中采购人的责任缺位以及所带来的问题,通过规范我市采购人相关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县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一、强化法律责任意识,建立采购人单位政府采购内控机制。
  (一)落实应采尽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严格依法采购。采购人要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职责。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内部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三)建立内控机制。采购人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制订、采购文件审核、组织评审、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严格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
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项目档案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采购人应加强对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的审核,相关文件应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采购人在处理采购纠纷时应当依法依规并充分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进行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举报,答复的内容不得回避供应商询问、质疑和举报的实质性内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采购人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进行书面确认。对供应商因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而发生投诉事项的,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五)加强档案管理。采购人应当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采管[2008]9号)相关要求妥善保管采购活动的文件和资料。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应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的文件和资料移交其归档保存。
  二、规范采购行为,健全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一)严格计划管理。采购人应当适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应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保持一致。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需在实施采购前向市财政局报送《安康市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附件一),加盖政府采购专用章后方可办理后继采购手续,否则将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采购人在报送《安康市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的同时应附单位正式公文,公文内容包括:采购事项成立的原因,采购预算的形成,资金的来源,拟备案的采购方式等内容。公文附件包括:(一)提供相关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如无相关资金文件证明还须出具详细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附相关证明文件,加盖公章或骑缝章。(二)提供详细的政府采购需求,涉及工程类的项目还要提供工程量清单,加盖公章或骑缝章。(三)提供拟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加盖公章或骑缝章。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财政部门有权拒收备案资料,直到资料完备。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具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采购人负责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需求调研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
  采购合同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采购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300万元),采购需求须经一级预算主管单位书面同意。
  采购人采购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以及财政部门规定应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结论确定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的预算金额。
  (二)严格审批管理。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简称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交《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一》(附件二)及单位正式公文,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应当充分,资料应当齐全,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所列情形。
  对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以及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公开招标程序结束后,按照财政部74号令规定要求,提交《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二》(附件三)及相应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批。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向市财政局提交相应材料,获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出具进口产品所属行业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和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三)规范代理行为。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的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一律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不得委托有不良记录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时应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费情况。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计划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及项目履约验收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认采购文件、推荐供应商、确认评审报告、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等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行使。
  采购人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项目采购需求应与备案需求一致,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对采购需求提出书面修改建议或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书面回复,采购需求如有重大修改的,采购人应在确定采购需求修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的,采购人应在招标(供应商邀请)公告和项目采购文件中将代理服务费的限额和收取方式明确告知潜在供应商。
  (四)规范专家抽取。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应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专家抽取人数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难以满足评审要求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按照参加评审专家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推荐相应专业类型专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随机抽取使用。
  招标文件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不需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自行委托的专家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水平和相应资质。对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的,项目预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论证专家人数为3人;项目预算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论证专家人数为5人。
  (五)设定公平准入条件。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明确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可作为特定资格条件。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在依法实施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对外发布邀请公告或推荐供应商、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和评审等环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严格采购文件审核。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文件审核把关,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承担责任。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产品,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供应商和特定品牌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限制和排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实施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相应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采购人原则上应当在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采购文件并由代理机构完成上网公告。因代理机构原因或项目重大及特殊不能按时办结的,须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说明相关情况。
  (七)规范项目评审。对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评审的50万以上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人应派单位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持采购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介绍信, 不超过2人(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件)对项目评审现场进行监督,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开评标现场纪律,并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对开评标现场出现的违规情况,监督人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采购人应依法派代表参加评审工作,并出具书面《授权函》,采购人代表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工作的任何诱导性和倾向性意见。采购人不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书面授权委托相应行业专家代表采购人参加评审工作。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组织重新评审。属于上述情形的,采购人可要求现场重新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八)落实政策功能。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项目评审过程中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功能。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强制采购品目实行政府强制采购;监狱企业和福利企业的产品,可通过设置特定资格条件给予定向支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非强制采购品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价格扣除、评标加分等评审优惠措施。同时为节能产品、环境标志性产品和两型产品的,由供应商选择其一享受评审优惠;只有同时又符合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可以重复享受评审优惠。同一项目中只有部分产品属于评审优惠政策范围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实行优惠。
  (九)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对协议供货和定点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协议供货和定点文件规定的品目和最高限价进行采购,不得擅自变更品目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材质要求和调高采购限价。对同类别非协议供货、非定点内品目,采购人应当单独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另行办理政府采购备案手续。
  采购人采购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正版操作系统(预装)和正版软件;采购人采购办公设备,需严格按照公产部门资产配置标准组织实施采购,不得超标准、超配置、超计划采购。
  (十)严格评审结果确认。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在评审工作结束后,采购人应当在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确认的,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认可评审结果。
  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一)严格采购合同签订与备案。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相关条款,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合同进行认真审核,不得与供应商串通,订立背离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品牌、规格型号、服务质量、服务期限、付款方式等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采购人应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对因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可能导致在法定时间内不能完成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门。
  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对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十二)严格信息公开。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且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及说明、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拟定供应商的名称地址、专家对唯一供应商专利、专有技术及采购预算的论证意见和专家名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联系方式,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应审核公告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落实验收责任。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项目履约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采购人应当切实做好需求编制和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把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单位主管领导和监察、财务、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采购人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未中标的供应商对项目进行验收。与项目验收有利益冲突的人员必须回避,负责项目采购的经办人不得为验收工作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对项目进行评审的专家不得参与实施项目的验收工作。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附件四)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人应当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不得无故拒绝已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事项完成应尽义务的供应商提出的履约验收申请。
  验收工作小组应当依据项目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采购合同及样品,认真组织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履约验收。验收工作小组应根据标的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人员培训情况。验收的情况应在验收报告单上进行记录,有偏差的须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要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验收记录、检测报告、考核表等作为验收报告单附件。验收不允许采取抽查形式,坚决杜绝验收流于形式、降低配置标准、变更采购数量等违规情形的发生。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补充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确因工作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物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必须同时具备①追加期限在合同履行期间;②追加产品是项目本身的需要;③追加标的物须为原合同标的物;④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⑤采购预算属原项目且与原合同金额相加总额不能突破原预算;⑥追加须经财政部门资金主管科室审批六个必备条件。采购人在原项目实施结束前,追加合同签订前提供相应材料,送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增补合同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合规性由采购人负责。
  对延续性的日常服务项目(如物业管理、保洁、安保、维护、维保等日常性服务),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或采购合同规定的日常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期限和结算办法,严格对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日常考核,并以考核表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
  供应商违约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上报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采购人发现有假冒、伪劣、走私产品、商业贿赂等违法情形的,应立即移交市场监督和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一)强化日常监管。采购人应当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内部监管和制度建设,明确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采购人要严格遵守日常业务办结时限,加强对项目采购各环节、各时点的督促检查,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采购人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安康市财政局《关于试行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通知》(安财采管[2018]5号),确定具有政府采购业务知识和信息化平台操作技能的在编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政府采购专管员要及时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协调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采购人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意识,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各程序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对未按文件要求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采购人,财政部门有权暂停办理其政府采购业务。
  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书面报告。
  (二)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及时处理并通报,督促整改;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财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康市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
     2、安康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一
     3、安康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二
     4、安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



安康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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