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报市政府同意,现决定为安康市歌舞剧团公开招聘20名工作人员,特制定如下简章。
一、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大中专毕业及其相当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人员。具体岗位、条件、名额如下表:
专业 |
年龄 |
学历 |
名额 |
歌舞演员 |
16—22周岁 |
中专及其以上 |
18 |
声乐演员 |
16—30周岁 |
大专及其以上 |
2 |
(二)应聘人员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治素养,思想道德品质良好,热爱文艺事业;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歌舞演员要求中专及其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掌握各种舞蹈表演技能。声乐演员要求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具有独立演唱能力;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容貌端庄,仪态大方,气质良好,身体健康。歌舞演员要求未婚;
5、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专业条件。
二、方法和步骤
本次招聘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一) 公布招聘岗位和资格条件
11月20日——11月30日在安康电视台、安康日报、市政府公共信息网(www.ankang.gov.cn)、安康市人事人才网(www.akrs.ankang.gov.cn)、安康人才网(www.akrc.cn)等媒体上发布招聘简章。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应聘者持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和岗位所需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5张,在职人员报考还须持原单位主管部门签署 “同意报考”意见的介绍信,按公布的岗位和所需的资格条件及要求,填写《安康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2、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07年12月13日至20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
报名地点:安康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安康市南环路中段)
报名电话:0915-3282015 3205409
3、资格审查:由市歌舞剧团按公布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市文化文物局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局人才流动开发科复审。资格审查合格人员于12月23至24日在市人才交流中心领取准考证。
4、考试收费标准:按陕价费调发[2001]89号文件规定缴纳考务费100元。
(三)考试
1、专业技能测试:专业技能测试采取现场表演的方式进行,由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会同市文化文物局、市歌舞剧团共同组织实施。测试的主要内容及要求是:
①舞蹈专业:以中国民族民间舞表演为主,具体内容为完整舞蹈(3分钟以上,自备音带);舞蹈基本功测试(自备音带);民间舞模仿能力测试;视唱练耳测试(简谱、五线谱均可);戏剧表演(小品、自选、指定);口试(现场朗诵诗歌、散文、自选、指定);其它才艺展示(演唱、乐器均可)。
②声乐专业:具体内容为歌唱一首具有一定难度的艺术歌曲(钢琴伴奏和自备伴奏带各一首);歌唱技能测试(现场指定);视唱技能测试(简谱、五线谱自选均可);戏剧表演(小品、自选、指定);口试(现场朗诵诗歌、散文、自选、指定);其它才艺展示(主持、乐器均可)。
应试者于12月25日至27日在市歌舞剧团参加专业技能测试。专业技能测试结束后,按照公布招聘计划数的1:2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笔试人员。
2、笔试: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的办法进行,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命题。实行单人单桌,卷面满分100分,考试内容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大纲》为主。
笔试时间定于12月28日,笔试地点见《准考证》。应聘者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参加考试。笔试结束后,以专业技能测试成绩的70%和《公共基础知识》成绩的30%计算综合得分,并按照招聘计划数的1:1比例,依据综合得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如出现成绩并列者,则按并列者的专业技能成绩排序。
(四)体检:体检由市歌舞剧团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由市歌舞剧团负责通知。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五)考察:由市文化文物局会同市歌舞剧团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技能、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修养等情况综合考察。凡体检、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空缺名额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专业测试成绩、笔试成绩、体检合格人员名单及拟聘用人员名单由市人事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为7日。
三、聘用和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市人事局向拟聘用人员下发《安康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新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填报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审批表》,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人事、工资、户籍迁移等有关手续,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公开招聘的人员享受本单位现有职工同等待遇,实行人事代理。
四、工作纪律和要求
整个招聘工作坚持“三公开”,即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接收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简章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安康市人事局 安康市文化文物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