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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维护建筑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分散企业工伤风险,目前,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建设局联合出台《安康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凡在安康市区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的企业,除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外,应为企业内未参保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可以按工程项目参保,即按照所有工程项目总预算造价一定比例提取,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现行参保工伤保险规定,建筑企业依据所聘用农民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企业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开具缴费单,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办法》出台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负责对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年检时,也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审查的必备条件。《办法》的出台,规范了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为我市全面推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奠定了坚实地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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