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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土批发〔2018〕7号 关于陕西安康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8-131222 发布日期 2018-01-25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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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安土批发〔2018〕7号 关于陕西安康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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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2017年11月16日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汉滨区南环东路新铺子19号,面积为6351.1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你单位,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和城镇住宅用地(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其中商服用地占比37.5%,出让年限为40年,期限至2058年1月17日止;城镇住宅用地占比62.5%,出让年限为70年,期限至2088年1月17日止。其他土地利用条件详见安建规函〔2017〕66号。宗地编号为AK001-002-(066)-18-5、AK001-002-(066)-18-7,宗地四至界线和面积以宗地图、表为准。
  二、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接此批复后报不动产登记部门注销安国用(2004)第157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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