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2017年11月16日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汉滨区南环东路新铺子19号,面积为6351.1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你单位,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和城镇住宅用地(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其中商服用地占比37.5%,出让年限为40年,期限至2058年1月17日止;城镇住宅用地占比62.5%,出让年限为70年,期限至2088年1月17日止。其他土地利用条件详见安建规函〔2017〕66号。宗地编号为AK001-002-(066)-18-5、AK001-002-(066)-18-7,宗地四至界线和面积以宗地图、表为准。
二、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接此批复后报不动产登记部门注销安国用(2004)第157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