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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18-0021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年01月22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8〕6号 | 公开日期: | 2018-01-31 14:16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办发〔2017〕54号),指导我市科学规范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结合安康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营养改善计划是国务院自2011年起实施的旨在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的一项健康计划,由中央财政为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2012年起,我市将“蛋奶工程”与营养改善计划并轨实施,于2012年底实现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县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营养改善计划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市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市审计局、市食药监局、市供销社、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简称市学生营养办),负责全市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县区政府。县区政府要建立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县区政府是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加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机构的建设、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相关配套资金、配足食堂从业人员、保障运行费用、督促部门履职,保证实施质量和安全。
(二)学校负责具体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堂和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营养改善计划相关工作,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范围。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资金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县区财政部门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将食堂设施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水电煤气费用等列入预算并足额保障。
(三)发改部门负责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力度建设符合学生就餐标准的食堂和餐厅。督促学校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负责培育“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组织“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向学校供应质量安全的粮油产品。
(四)编制、人社部门负责支持县区政府,加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有固定办公场地和工作人员,配齐办公设施,保障营养改善计划长期有效实施。
(五)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鼓励和推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学生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六)卫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与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八)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调查,促进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九)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供销部门负责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优势,在食品供销方面加强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给体系。
(十一)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和营养健康协会,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积极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改善就餐条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实施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也纳入实施范围。鼓励各县区政府在确保应享尽享、人财物有长期保障的情况下,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实施范围。
第四章 供餐内容和模式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和学校要按照“安全、营养、热乎、可口、量足”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学生供餐内容。
(一)供餐形式。以学校食堂提供完整午餐为主;暂不具备提供完整午餐的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新鲜的、价值相当的完整营养早餐。
(二)供餐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要求,以提供谷类、薯类、杂豆以及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不得以火腿肠、含乳饮料等替代。
(三)供餐食谱。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和膳食指南,结合学生年龄和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带量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十条 供餐模式。按照国家试点县相关要求全面实施学校食堂供餐。
第五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要加大食堂建设力度,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全覆盖。学校食堂建设遵循“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建设方案须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建设的餐饮安全指导。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倡导政府向专业团餐公司购买服务,引进专业化大型团餐企业委托运营学校食堂,促进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学生人数不低于1:80的比例为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确保工作人员待遇。
第十四条 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试点县区要长远规划、科学定位配送中心的运行机制、配送内容及模式等问题,鼓励县区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建设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评优活动,优先解决营养改善计划专(兼)职管理员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等问题。各县区在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时,要将农村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人员纳入政策实施范围。
第六章 食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和学校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配送中心、供餐企业要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食品储存、烹饪、留样、配送、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教育。教育部门会同食药监(市场监管)、卫计等部门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教育部门要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健康教育课程,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专题讲座、主题班会等活动,提升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九条 应急事件处置。各县区和学校要逐级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事故信息报告、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安排。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一学年按200天计算,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将专项资金进行预算、分解和下达。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依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专项资金应当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专项资金结余应当继续用于营养改善计划,结转结余不得超过两年,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财政、教育部门要依托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和月报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学校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营养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卫计、教育部门要联合制定学生营养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督促监测县区和学校安排专人负责,抓好常规和重点监测,运用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结果,结合学校实际、学生体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学期考试等,全面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成效。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要成立营养改善计划专家指导组,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加强学生营养健康教育和科学配餐指导,开展餐厅文化、文明餐饮、感恩励志、养成教育等活动,让学生全面掌握科学的膳食营养知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的饮食习惯,使学生终身受益。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宣传、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高度注重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市级定期巡查,县级全程检查,学校日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第二十九条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食品安全、资金安全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
第三十条 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22日止。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8〕6号
《安康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
安康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办发〔2017〕54号),指导我市科学规范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结合安康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营养改善计划是国务院自2011年起实施的旨在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的一项健康计划,由中央财政为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2012年起,我市将“蛋奶工程”与营养改善计划并轨实施,于2012年底实现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县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营养改善计划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市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市审计局、市食药监局、市供销社、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简称市学生营养办),负责全市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县区政府。县区政府要建立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县区政府是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加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机构的建设、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相关配套资金、配足食堂从业人员、保障运行费用、督促部门履职,保证实施质量和安全。
(二)学校负责具体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堂和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营养改善计划相关工作,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范围。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资金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县区财政部门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将食堂设施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水电煤气费用等列入预算并足额保障。
(三)发改部门负责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力度建设符合学生就餐标准的食堂和餐厅。督促学校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负责培育“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组织“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向学校供应质量安全的粮油产品。
(四)编制、人社部门负责支持县区政府,加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有固定办公场地和工作人员,配齐办公设施,保障营养改善计划长期有效实施。
(五)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鼓励和推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学生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六)卫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与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八)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调查,促进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九)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供销部门负责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优势,在食品供销方面加强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给体系。
(十一)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和营养健康协会,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积极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改善就餐条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实施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也纳入实施范围。鼓励各县区政府在确保应享尽享、人财物有长期保障的情况下,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实施范围。
第四章 供餐内容和模式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和学校要按照“安全、营养、热乎、可口、量足”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学生供餐内容。
(一)供餐形式。以学校食堂提供完整午餐为主;暂不具备提供完整午餐的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新鲜的、价值相当的完整营养早餐。
(二)供餐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要求,以提供谷类、薯类、杂豆以及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不得以火腿肠、含乳饮料等替代。
(三)供餐食谱。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和膳食指南,结合学生年龄和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带量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十条 供餐模式。按照国家试点县相关要求全面实施学校食堂供餐。
第五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要加大食堂建设力度,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全覆盖。学校食堂建设遵循“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建设方案须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建设的餐饮安全指导。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倡导政府向专业团餐公司购买服务,引进专业化大型团餐企业委托运营学校食堂,促进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学生人数不低于1:80的比例为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确保工作人员待遇。
第十四条 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试点县区要长远规划、科学定位配送中心的运行机制、配送内容及模式等问题,鼓励县区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建设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评优活动,优先解决营养改善计划专(兼)职管理员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等问题。各县区在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时,要将农村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人员纳入政策实施范围。
第六章 食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和学校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配送中心、供餐企业要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食品储存、烹饪、留样、配送、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教育。教育部门会同食药监(市场监管)、卫计等部门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教育部门要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健康教育课程,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专题讲座、主题班会等活动,提升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九条 应急事件处置。各县区和学校要逐级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事故信息报告、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安排。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一学年按200天计算,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将专项资金进行预算、分解和下达。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依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专项资金应当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专项资金结余应当继续用于营养改善计划,结转结余不得超过两年,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财政、教育部门要依托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和月报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学校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营养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卫计、教育部门要联合制定学生营养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督促监测县区和学校安排专人负责,抓好常规和重点监测,运用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结果,结合学校实际、学生体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学期考试等,全面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成效。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要成立营养改善计划专家指导组,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加强学生营养健康教育和科学配餐指导,开展餐厅文化、文明餐饮、感恩励志、养成教育等活动,让学生全面掌握科学的膳食营养知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的饮食习惯,使学生终身受益。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宣传、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高度注重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市级定期巡查,县级全程检查,学校日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第二十九条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食品安全、资金安全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
第三十条 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22日止。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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