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价检处〔2017〕2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7-118705 发布日期 2017-08-10 10:40
来源 安康市物价局
内容概述 安价检处〔2017〕2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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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价检处〔2017〕2号
  当事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康供电公司
  地  址:略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交办,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变相降低小水电上网电价一案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价格违法的事实及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一、价格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3、2014两个年度,违反原西北电监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小水电上网电量结算工作的通知》(西电监办〔2011〕141号)文件规定,存在通过扣减趸售县电力局小水电富裕上网电量变相降低小水电上网电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1.2013年宁陕、紫阳、岚皋、平利、镇坪五个趸售县电力局小水电富裕电量送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康供电公司所属电网电量51240700KW.h,应结算电费15884617.00 元,实际结算电费15088408.35元,少结算电费796208.65元;
  2.2014年宁陕、紫阳、岚皋、平利、镇坪五个趸售县电力局小水电富裕电量送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康供电公司所属电网电量81450469KW.h,应结算电费25249645.39元,实际结算电费23987078.94元,少结算电费1262566.45元;
  以上两年共计少结算电费2058775.10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从你单位提取的《购售电合同》、《安康供电局小水电上网汇总报表》、《抄算卡》、《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康供电公司本部科目明细账》、《记账凭证》、相关发票等资料的复印件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通过扣减结算电量变相降低了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所属趸售县水电富余电量上网电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于2017年7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安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价检告〔2017〕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新的陈述、申辩。
  我局于2017年7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安康市物价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安价检退〔2017〕1号),你单位于2017年7月20日向我局提交退款情况及退款清单,已按照要求退款2058775.10元。
  鉴于你单位能积极配合价格执法检查工作,按要求退还违法所得,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四)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免于罚款。
  四、相关事项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物价局或者安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康市物价局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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