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价检处〔2017〕1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7-118700 发布日期 2017-02-17 10:30
来源 安康市物价局
内容概述 安价检处〔2017〕1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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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价检处〔2017〕1号
  当事人: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
  地  址:略
  根据媒体报道你单位在天然气安装施工中乱收费的舆情反映,我局于2016年12月28日派出执法人员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价格违法的事实及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一、价格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阳光城小区安装天然气过程中,违反我局《关于对安康市逸华天然气工程安装工料费的批复》(安价函[2012]40号)、《关于天然气用户设施维护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价发[2016]13号)有关规定,超过文件规定1750元/户的收费标准,违规收取1户500元返场费。
  以上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告》、媒体相关报道及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情况的汇报》等资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关于对安康市逸华天然气工程安装工料费的批复》(安价函[2012]40号)、《关于天然气用户设施维护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价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其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及你单位在我局责令整改后,能积极配合检查并退还违规收取的500元费用,及时停止价格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二)罚款1500元。
  四、相关事项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略)将罚款1500元如数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物价局或者安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康市物价局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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