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民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2017年8月30日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安康市兴安中路,面积为310.1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你公司,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兼容住宅用地(其他商品住房用地)。商业用地出让年限为40年,期限至2057年9月12日止;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为70年,期限至2087年9月12日止。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用地四至界线以AK001-002-(031)-237-1号宗地图、表为准。
二、接此批复后报不动产登记部门注销安国用(90)字第1408号、安国用(2003)第821号、安国用(2007)第28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