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内容

关于安康城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7-115161 发布日期 2017-08-16 16:14
来源
内容概述 关于安康城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字体: 分享:

安康城区各公立医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康城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公用场所的公益性质,根据安康市物价局、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安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安价发〔2017〕25号),现将安康城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康城区公立医院统一实行计时收费政策,按照车辆类型实行差别定价(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安康城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
  (一)入院就诊患者停放的车辆减收停放费。即凭就诊票据实行一天内(24小时),首次停放3小时以内免费,超过3小时部分,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对以下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1、执行公务的公、检、法、军、警车辆;
  2、正在履行职责的市政、环卫、救护、救灾、抢险、殡葬、邮政快递等车辆;
  3、进入停车场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
  三、安康城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定价权限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医院实施收费前需提供收费申请报告、经营许可、停车场所权属证明、停车泊位、设施设备平面图、收费公示等资料。
  四、安康城区公立医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价格条例》的有关规定,须在机动车收费处前1米范围内的固定位置制做长60厘米、宽50cm的收费公示牌,公示牌标准高度为160cm,明确收费标准、收费减免规定等内容(公示牌样式见附件二),收费公示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安康城区公立医院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时,应使用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未按要求出具专用票据的,机动车停放人有权拒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
  六、各相关医院应自觉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七、此服务价格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如需继续收费需提前30天履行审批手续。

  附件一:安康城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二:安康城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安康市物价局
  2017年8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