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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7-114685 发布日期 2017-09-26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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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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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4日


    安康市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及早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根据上级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县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所安排的扶贫项目。[以下简称:扶贫项目]
      第三条 凡依据安政办发〔2017〕67号文件精神,县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原由市级审批、变更和验收等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区,由县区统一管理。
      第四条 县区政府必须将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依据规划和中省市相关政策,逐一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明确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法人。形成的扶贫项目建设计划,经网上公示、县区政府审定后即视为项目立项。
      第五条 扶贫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确定后,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并督促拨付单位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项目启动资金(或预付款)50%,主体工程完成后拨付资金3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15%,保修期结束结清资金5%。
      第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县区政府审议通过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可立即启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招投标方案编制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发改部门要参照中省相关规定,在法定工作日内,加快办理项目工可研、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审批工作。
      第八条 项目涉及的规划、国土、住建、水保、环保、安监、质监、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实行网上(项目在线平台)并联审批,取消部门审批互为前置。行政部门审批事项严格执行法定时限“零超时”。
      第九条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对扶贫项目的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热等需要,优先按合同履行义务。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项目招投标工作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办理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依法可不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的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必须经县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八办两组”审议通过。以下项目也可不公开招标投标: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购建类扶贫项目,由镇(办)自行组织实施;总投资在50万元(不含)-200万元(含),工程技术性不强、不涉及公共安全的、贫困农民劳动报酬占劳动总报酬5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操作,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施工合同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分级报账制,县区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在县区财政部门报账;镇村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在镇(办)财政部门报账。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受理报帐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项目决算审计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项目验收工作一律由县区相关部门负责,并接受上级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县区督查室、监察局和审计局应对本区域扶贫项目进行全程监督。扶贫指挥部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原则上不多头、重复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扶贫项目收取费用。法律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扶贫项目的资金,对挪用、截留扶贫项目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县区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在实施的同时报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备案。项目一律由县区在网上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细化相关办法。
      第十九条 市直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总结县区整合涉农资金、创新机体制、推进项目建设,助推县区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本文件颁布之日起实施,到2021年12月31日终止。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7〕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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