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审计局关于南环东路道路工程结算审计结果的公告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7-112436 发布日期 2017-06-13 14:10
来源 安康市审计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审计局关于南环东路道路工程结算审计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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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以及《安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我市2015年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我局于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南环东路道路工程结算进行了审计。现出具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工程基本情况
  南环东路道路工程结算项目,是“十一五”安康中心城市建设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该项目于2008年1月15日,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环东路工程道路初步设计的批复》(安发改投资[2008]93号)实施建设,工程建设地位于安康江南城区东片区,西起文昌路中段,自西向东依次经过党校新村,地建司构件厂,木竹桥村,戴家沟,终点接巴山东路。道路全长2150m,宽30m,建设内容包括道路、雨污管网、路灯照明、强电管沟、道路绿化、交通工程等。初步概算投资11709.5万元。2010年8月,市人民政府专项专题办公会议研究采用“BT”模式融资建设,并批转了市住建局制定的方案;市住建局2010年7月同融资方安康市博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南环东路招商融资建设合同书”,初步确定融资资金总额12716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6366万元,征地拆迁安置费6350万元。按照融资合同约定,项目业主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时成立南环东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并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融资方受建设方委托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及按照设计图纸制定实施方案。 2011年5月经公开招标,陕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8963万元,合同工期600天。工程的设计单位为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经招标为安康市天成监理公司。2014年11月24日经建设单位组织,由建设、监理、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质量初验,工程质量初步确定为合格。实际已完成建安工程投资11226万元。超招标合同价25%,超原融资合同约定的建安投资76%。
  二、工程结算审计结果
  (一)安康市南环东路道路工程
  本次送审的安康市南环东路道路工程结算,送审结算造价124,612,302.50元,审定结算工程造价为112,263,605.93元,共计审减造价12,348,696.57元。
  (二)金堂路与南环东路接驳段电力管沟工程
  上报结算造价为374,083.13元,审定造价为374,083.13元。
  三、结算审计查出主要问题的处理和建议
  (一)多计工程价款12,348,696.57元,本次送审结算造价124,612,302.50元,审定结算工程造价为112,263,605.93元,审减造价12,348,696.57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工期索赔证据不足;
  2、合同索赔中,砂砾石信息价补差,工程量应减未减2012年7月以前的用量;应扣减甩项工程里的用量;措施费计算有误;养老保险不应计取;
  3、甩项工程人工费未调减;
  4、部分签证组价有误;养老保险不应计取;人工费不能调整;
  5、部分项目主材单价未按同期信息价调整;
  6、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箱涵组价有误,养老保险不计取;
  7、电力工程的签证工费调整有误;组价有误;主材单价偏高;养老保险不应计取;
  8、景观工程项目签证人工费调整差价应自理,养老金不应计取;
  9、交通工程中标线组价错误。
  上述计价错误在结算中予以了纠正。
  (二)项目融资投资方的选定未经过公开招标。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采取BT模式融资进行安康中心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意见》(安政办法〔2011〕152号)第二条:……“实行BT融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在BT融资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报市政府批准”。但从市住建局报市政府《关于安康城区南环东路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安政办法〔2010〕104号)中核实《方案》内容未体现关于不进行公开招标选择投资人有关事项。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行选择融资方不符合《招标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
  (三)工程投资控制管理不严谨,超融资合同建设投资的76%。按照甲、乙双方签订《融资合同》确定融资资金总额为12716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6366万元,征地拆迁安置费6350万元,但工程实施时建安工程招标合同价就为8963万元,超融资合同40%,工程实际完成建安投资为11226.3万元,超融资合同76%。
  (四)未经计划审批,增加建设内容374,083.13元。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这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十分重视,对核减工程造价的问题,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分别进行签章确认,并严格按照审计结果与相关施工单位进行了工程价款结算;对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认真总结经验,防止今后违纪违规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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