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审计局关于平利县坝河城关镇上段重点防洪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的公告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7-112426 发布日期 2017-07-06 15:10
来源 安康市审计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审计局关于平利县坝河城关镇上段重点防洪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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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我市2016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市审计局对平利县坝河城关镇上段重点防洪工程项目决算进行了审计。在平利县水利局、平利县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公室等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审计工作进展顺利。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平利县坝河城关镇上段重点防洪工程工程基本情况
  坝河系汉江南岸一级支流,发源于大巴山北麓平利县八道乡西沟脑,由南至北流经平利县、汉滨区和旬阳县,在旬阳县与吕河交汇口注入汉江。主河道长128km,流域面积2050km2。本次治理区为洪水频发地区,河道现状已成提防多为干砌石贴坡,少数为浆砌石砌护,堤高不一,堤距变化较大,部分堤身水毁严重,堤基出露,有开裂、脱落等现象,无法保证行洪安全。为保障沿河县城城东区平利县第二中学5688人及2158亩耕地免受洪水灾害,对该段河段进行治理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2012年8月14日陕西省水利厅于以(陕水规计发【2012】375号)文同意建设平利县坝河城关镇上段防洪工程,综合治理河长4.7公路,新修堤防长2888米。
  本工程共划分一个施工标段,于2013年3月10日动工,2014年8月16主体完工,经安康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2015年3月12日组织专家验收,评定为合格工程。
  二、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及评价
  (一)竣工决算审计结果
  本项目竣工结算送审金额为22,735,624.02元(含临时工程、待摊投资),经审计,审定金额为21,500,397.56元,核减1,235,226.46元,核减率为5.4%(详见附表)。
  该项目计划投资2333.56万元(含地方自筹解决征地拆迁补偿63.97万元),截止审计期实际到位资金1930万元(省拨资金),实际完成投资总额2150万元,项目欠款220万元,项目投资结余183.56万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平利县水利局在项目建设管理方面,严格执行水利部、财政部关于中小河流建设方面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了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在工程质量监管方面引入了第三方进行项目质量控制,项目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会计资料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的反映了项目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项目完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效益评价。项目实施中,也存在施工企业结算多报工程量、结算资料不规范、监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
  三、 审计查出的问题
  (一)施工企业报送结算时多报工程量和部分认价不规范,多计工程造价1,155,226.46元
   (二)施工企业提供履约保函未严格按合同执行
  (三)监理公司未严格按合同安排监理人员,监理履职不到位
  (四)项目管理不规范,在项目变更未获批准前就实施了变更。
  四、审计发现问题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市审计局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对施工企业结算多报工程价款严格按本次审计结果结算并调整相关账务;对施工企业提供履约保函未严格按合同执行的问题,要求平利县水利局今后在项目管理中,要根据合同正确行使自己权利,保障自己利益;对监理公司未严格按合同安排监理人员,监理履职不到位的问题,责令项目管理单位对监理单位应提出批评,并适当扣减监理费;对项目管理不规范,在项目变更未获批准前就实施了变更的问题,要求项目单位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市审计局建议:(一)加强合同管理。合同作为甲乙双方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的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在项目管理中,应严格按合同相关规定执行,才能保证项目建设按计划进行,维护建设各方利益,减少问题的发生。(二)加强建设项目概预算前期评审和招标最高限价审核。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应做好项目建设的预算评审,确保国家建设项目执行中不突破,同时,对各工程最高限价进行审计,确保限价设置准确合理,为后期决算审计打下基础。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平利县水利局、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公室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成因,就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纠正并提出整改意见。
  一、关于施工企业报送结算时多报的工程量和部分认价不规范,多计工程造价1155226.46元,对多记工程造价部分案审计结果进行结算并调整相关账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结算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工程管理。
  二、关于施工企业提供履约保函未严格按照合同执行的问题,要求加强后续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合同。
  三、关于监理公司未严格要求按合同安排监理人员,监理履职不到位问题,要求今后工程项目监理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合同,规范自己行为、加强合同管理、加强监督职责。
  四、关于管理不规范,在项目变更未获批准前就实施了变更,要求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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