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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2017年安康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7-011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23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7〕72号 公开日期: 2017-06-26 17:24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2017年安康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安康保险行业协会制订的《2017年安康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


    2017年安康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市金融办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市林业局 市气象局 安康保险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贯彻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精神,更好地发挥保险支持“三农”发展的作用,促进我市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加快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2017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49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村经济产业发展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我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扶贫优先、依法合规、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区域和规模。
      继续开展2016年已开办的能繁母猪、油菜、水稻、玉米、森林、茶叶气象指数6个保险品种,新增小麦、马铃薯、核桃、育肥猪4个保险品种。
      能繁母猪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试点规模11.2万头;油菜保险在汉滨、汉阴、平利、旬阳、紫阳、岚皋、石泉等7个县区开展,试点规模43.5万亩;水稻保险在汉滨、汉阴、平利、旬阳、紫阳、岚皋、石泉等7个县区开展,试点规模15.6万亩;玉米保险在汉滨、汉阴、平利、旬阳、紫阳、白河、镇坪、岚皋、石泉等9个县区开展,试点规模65.7万亩;森林保险在全市各县区开展,试点规模1469.3万亩;茶叶气象指数保险在平利、石泉、紫阳3个县开展,试点规模5万亩。
      小麦种植保险在旬阳县开展,试点规模17万亩;核桃种植保险在汉滨区开展,试点规模1万亩;马铃薯种植保险在平利、紫阳2个县开展,试点规模15万亩;育肥猪养殖保险在平利、汉滨、石泉、紫阳4个县区开展,试点规模6万头。
      具体试点品种、区域、规模见附表。
      (二)保障金额和保险费率。
      能繁母猪每头保额1000元,保险费率为6%,保费60元/头;育肥猪每头保额800元,保险费率为5%,保费40元/头;水稻每亩保额300元,保险费率为4%,保费12元/亩;油菜每亩保额300元,保险费率为5%,保费15元/亩;玉米每亩保额400元,保险费率为4.45%,保费17.8元/亩;小麦每亩保额400元,保险费率为3.75%,保费15元/亩;马铃薯每亩保额200—400元,保险费率为6%,保费12—24元/亩;森林每亩保额500元,保险费率为2‰,保费1元/亩;核桃每亩保额1000元,保险费率为8%,保费80元/亩。
      茶叶气象指数保险的保障金额和保险费率由有关承保机构与试点县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协商确定,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原则上,同一保险品种,保险责任基本相同时,保险费率不得有明显差距。
      (三)保费补贴。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财政补贴9%;省管县的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育肥猪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财政补贴9%);水稻、油菜、玉米、小麦、马铃薯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区财政补贴10%);森林(公益林)保险保费财政补贴9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县区财政补贴15%,省属国有林场森林保险保费县区财政补贴部分由省财政承担);核桃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省财政补贴60%,市、县财政各补贴10%);各县区可根据自身财政、产业发展等情况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茶叶气象指数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0%(其中省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各补贴15%)。
      (四)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
      各承办机构按照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2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有关规定,在充分了解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和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求的基础上,拟订保险合同,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单个险种保险合同全省统一费率,统一条款。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保险合同为准。
      (五)承办机构和业务分配
      2017年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共同承保。具体承办区域和承保数量详见附件。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覆盖面广、政策性强。市政府已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气象局、安康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安康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金融办负责做好辖区内农业保险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每季度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在农业、林业部门对承保数据审核确认的基础上,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险费补贴资金;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农业灾害鉴定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工作,并负责审核确认试点品种的承保数据;气象部门负责监测、预报、预警农业气象灾害,以便及早防范,减少损失;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农业保险运作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沟通信息。各试点县区政府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或协调工作组,负责本地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落实责任,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试点工作。
      (二)落实有关规定,提高服务水平。
      各试点县区要监督、协调和配合保险公司落实“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监督保险公司按照保监发〔2015〕25号文件要求和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做好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足额获得赔偿。
      (三)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创新。
      各县区要积极探索“政策支持、公司运作”的农业保险工作模式,按照《安康市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安政办发〔2012〕57号)的要求,大力支持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点建设工作。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要从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大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鼓励各县区与有农业保险承办资格的保险机构合作,自主开展满足农业生产者特别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风险需求的农产品气象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量保险等多层次、高保障的保险产品,提升我市农业保险覆盖面。各县区自主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情况应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对自主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较好的县区或险种,将优先推荐纳入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
      附件:2017年各区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和承保险种及规模汇总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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