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通知公告 > 正文内容

安康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拟认定2016年度“无传销县(区)”的公示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7-106297 发布日期 2017-03-23 17:30
来源
内容概述 安康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拟认定2016年度“无传销县(区)”的公示
【字体: 分享:
  根据《陕西省创建“无传销县(市)、区”活动考评办法》和《安康市创建“无传销县(市)、区”考评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市政府从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文明办等单位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评估认定验收工作组,于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2日,分别对汉滨区等11个县(区)“无传销县(区)”进行了考评认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听取政府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核实、问卷调查、座谈了解等方式进行了量化评估评分、综合认定,经市政府同意,拟认定汉滨区、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高新区为“无传销县(区)”。
  特此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采用书信、电话和面谈等形式反映情况。
  联系电话:0915-3281560,联系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路7号市工商市场监管执法支队。(邮政编码:725000,联系人:江兵。

安康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