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函〔2017〕43号)要求编制本报告。本报告在镇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hp.gov.cn)公布,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镇坪县政府信息中心联系(地址:镇坪县政府大楼四楼,电话:0915-8820933;电子邮箱:zpxinxi@163.com)。
一、概述
2016年,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有关要求,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断创新公开载体、规范公开内容、完善公开机制,按照“公开、便民、服务”原则,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发布政府信息,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了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各镇各部门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主任兼任,县政府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全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直各单位和各镇均建立健全了相应机构,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进一步完善了“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依制度用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格局,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
(二)编制信息公开模块。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全面性,规范性,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我县以“镇政办发〔2016〕98号”文件印发了《镇坪县县镇村政务公开模块》,其中,县级部门政务公开模块包括部门(单位)介绍、法规文件、发展规划、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财经信息等6大类33项,镇级政务公开模块包括职能职责、综合管理等2大类18项,村级政务公开模块包括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其他等4大类46项。
(三)灵活公开形式。以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为原则,结合《条例》相关规定,一是把“镇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适时开辟专栏,进行信息公开;二是利用各村、各镇、各单位公示栏、LED显示屏、查询机等形式予以公开;三是充分利用县有线电视台、微信等媒体,多渠道公开政府信息;四是在新型农村社区、街道、专用公示栏予以公开;五是将县镇权责清单编制服务指南,摆放在县镇便民服务大厅窗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有:领导之窗、政策文件、工作报告、应急管理、政务督查、政府采购、重大项目、统计信息、行政收费、城乡建设、发展规划、行政审批等。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2016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253条,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12条,制发规范性文件12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2451条,通过微镇坪等微信公众平台公开政府信息1204条,其他方式发布信息598条。
三、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2016年,县人大代表建议84件,已办结42 件,积极创造条件,正在办理中29 件,目前条件不具备,暂时无法办理13件;县人大代表对建议办理满意率100%。县政协委员提案75件,已办理50件,正在办理或列入计划待办的18件,因客观原因短期内无法办理留作参考的7件。县政协委员对提案办理满意的有66件,占88%;基本满意的7件,占9%,不满意的2件,占3%。对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的委员提案,县政协与提案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分别进行了沟通,达成了一致意见。
四、回应社会关切情况
通过在网站设置公众参与栏目,健全和规范了《网站信箱办理工作机制》及《网络舆情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及时收集处理信箱、留言、贴吧、论坛等网络上的网民诉求,确保对网民反映的热点、重点问题,第一时间调查处理,第一时间解读政策,回应网民关注、社会关切。2016年,积极解读政策,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18 次,通过微博微信回应事件5 次,通过县政府网站办理群众来信62件,通过市政府网站办理群众来信25件,办结率均为100%。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2016年,我县无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县政府网站集群尚未建设,综合服务水平不够成熟,现有模块不能满足;二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全、不及时。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全面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尽快建成部门及各镇网站集群和县政府网站改版升级工作。二是加强人员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三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进一步拓展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形式,让更多公众了解政府信息、利用政府信息。进一步创新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自觉接受职能部门和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