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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开目录: 通知简报
    索引号 719776475/2016-030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21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6〕175 号 公开日期: 2016-11-29 16:11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21 日

    安康市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和全市脱贫攻坚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风险保障、社会管理、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履行扶贫开发社会责任,推进全市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需求为出发点,以脱贫攻坚重点人群和重点任务为核心,通过制定针对性较强的保险扶贫政策,强化保险扶贫支持措施,创新富有活力的保险扶贫机制,精准对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保险需求,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保障。
      (二) 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保险行业的风险保障和经济补偿功能,坚持把发展大病保险和农业保险作为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的主攻方向,加快推进民生保险、产业脱贫保险和教育脱贫保险。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市脱贫攻坚相适应的保险服务体制机制,形成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等各类保险机构协作配合、共同参与的保险服务格局。努力实现我市保险服务到村到户到人,对贫困人口“愿保尽保”,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贫困人口生产生活得到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多项保障。
      (三) 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 市场运作。 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引导保险资源向贫困户倾斜。发挥保险机构专业管理优势,按照市场规则,拓宽服务领域,扩大覆盖面,为贫困人群提供优质便捷保险服务。
      2.突出重点, 精准帮扶。 重点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量身打造、制定全方位的保险扶贫产品,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重点解决建档立卡人口因意外伤害、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导致的因灾因病返贫问题。
      3.创新模式, 提升服务。 综合运用财政补贴、保险基金、扶贫资金、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创新保险资金支农融资方式,激发贫困农户保险意识与发展动力。针对贫困农户不同的脱贫需求,开展保险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二、重点任务
      (一)精准对接农业保险服务需求, 切实解决因灾致贫返贫问题。 加大财政资金整合力度,不断扩大贫困地区农业保险覆盖面,到2020年,我市富硒茶、魔芋作物、能繁母猪等养殖业保险覆盖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森林保险实现全覆盖。围绕全市农业产业的战略安排,积极开发扶贫农业保险产品,因地制宜开展核桃、烤烟、绞股蓝、黄连、玄参、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和生产保险。面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制覆盖农业产业链的组合型农业保险产品。引入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支持特色农产品保险,减轻财政压力;鼓励保险公司减免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个人自缴保费,减轻贫困农户保费负担。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将农业保险人才、资金、技术等向基层倾斜;建立农业保险快速理赔机制,灾后赔付从快从简、应赔快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扶贫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和各保险机构配合)
      (二)精准对接健康保险服务需求, 切实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新农合保险,推动出台优惠扶持政策,降低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提高贫困人口分段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探索扩大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发挥保险机构专业技术优势,推进大病保险省市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不断改进大病保险服务水平。开发推广贫困户大病补充医疗产品、贫困户住院护理保险产品,适当降低保险费率。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面向贫困人口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通过“政府主导、商业运作”的模式参与医疗救助服务体系。(市卫计局、市人社局、市社保经办中心牵头,各有关保险机构配合)
      (三)精准对接民生保险服务需求, 发展普惠保险, 托底民生保障保障。 推动发展政策性农房保险统保业务,将洪涝、冰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纳入保障范围,对特困家庭按一定比例上浮赔付标准,提高贫困人口农房保险保障程度。推广全民意外险项目,解决贫困人口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致贫问题,力争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全覆盖。开发针对贫困村留村特殊人群的保险产品,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开辟省内异地理赔绿色通道。开发推广保障适度、保费低廉的扶贫小额人身保险、小额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意外伤害、疾病和医疗等全方位风险保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扶贫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和各保险机构配合)
      (四)精准对接产业脱贫服务需求, 破解贫困县区企业及农户的融资难题。 着力构建“政银保”多方风险共担机制,探索开展“三农”保险保单质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农房财产权“两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贫困人口解决无资产、无抵押担保难题。积极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贫困农户融资提供增信支持,推动资金流向“三农”领域。(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和各县区政府牵头,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和各保险机构配合)
      (五)精准对接教育脱贫服务需求, 阻断教育缺失导致的贫困代际传递。 开展针对贫困家庭大学生的助学贷款保证保险,解决贫困学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学的问题。面向贫困家庭子女开展保险职业教育、销售技能培训和定向招聘,优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三农”保险协保员。(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牵头,各保险公司配合)
      (六)创建保险精准扶贫示范县, 积极探索保险参与扶贫开发新模式。 选择市内脱贫任务重、产业一体化程度高、保险需求旺盛的县区,将保险纳入其扶贫规划及政策体系,着力创建保险精准扶贫示范县区。引入扶贫资金开展“三农”长寿险、全民意外伤害保险统保项目,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地方特色“三农”保险、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扶贫小额人身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服务扶贫产业项目,立足示范县资源优势开发保险产品,协助贫困人口获得信贷支持,助力“造血”式扶贫;推动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专项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带动贫困人口就业的各类扶贫经济组织贷款保证保险的风险补偿。(市扶贫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各保险机构配合)
      三、工作步骤
      (一) 制定方案, 组织动员(2016年11月)。
      制定出台《安康市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市县区及有关部门、保险机构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组织动员,启动实施。2016年末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保险覆盖率达到50%。
      (二) 健全机制, 创新产品(2016年12月-2017年6月)。
      各保险机构积极与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做好保险扶贫对接,制定和细化保险精准扶贫工作方案,成立专门工作队,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针对性地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深入推进实施,定期检测考评。2017年末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保险覆盖率达到70%。
      (三) 协同推进, 注重实效(2017年7月-2018年12月)。
      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与保险机构衔接配合,全力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保险扶贫工作。各保险机构按照方案要求,加快实施,确保实效。2018年末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保险覆盖率达到100%。
      (四) 总结经验, 巩固提升(2019年1月-6月)。 自行评估、考核验收,总结经验、巩固提升。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保险扶贫的重要意义,制定和细化保险精准扶贫工作方案,组建专门工作机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市县成立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问题。
      (二) 明确责任分工。 市扶贫局、市金融办负责牵头和总体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各县区和扶贫部门应将保险扶贫纳入扶贫规划及政策体系,主动加强与保险机构的沟通协调,全力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工作。市金融办、市保险业协会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保险精准扶贫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各有关保险机构要加强交流合作,防止恶意竞争,共同营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与行业形象。
      (三) 强化宣传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保险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保险精准扶贫工作情况,让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了解保险扶贫产品内容和风险保障。保险机构要向基层干部和贫困农户开展农业技术、风险管理以及现代保险知识培训,提高运用保险发展经济的意识和能力。
      (四) 严格督查考核。 市政府建立保险助推脱贫攻坚专项评估制度,建立完善保险扶贫工作的月统计、季通报、半年小结和年度工作监测机制,定期组织对各保险机构保险扶贫工作成效进行考评,将考评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政策扶持和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县区、部门和保险机构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实施责任追究。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6〕1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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