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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6-030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22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6〕173 号 公开日期: 2016-11-28 16:14
    有效性 已失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安规〔2016〕020-市政府办 01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22 日

    安康市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和弱势群体用煤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关于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陕西省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城乡居民生活用煤指炊事和取暖所用的无烟煤,主要包括石煤、石炭等。
      第三条 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管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依托基层、全民参与、预防为主、积极救治”的原则,切实加强源头管控,坚决遏制煤气中毒事故发生。
      第四条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建立政府统筹、部门配合、基层实施、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管理工作实施具体领导,成立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公安、民政、住建、规划、教育、工信、安监、卫计、工商、广电、气象等部门组成,定期分析研判,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建立积极有效的联动机制,切实抓好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管理工作。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棚户区、城乡结合部住宅区居民,建筑工地工人及农民工生活用煤的安全检查和宣传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社区、农村基层组织开展相关防范工作,并做好事件发生后的救济救助工作;卫计部门负责制定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救治和信息报告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普宣教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结合流动人口管理开展相关防范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处置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做好相关教育和防范工作;广电部门负责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开展科普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质监部门负责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查和执法打假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打击相关市场非法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工信、安监部门负责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和统筹协调工作;气象部门负责对易引起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天气的预测预警工作,将影响通风、排烟的气象预报纳入灾害天气预报范围。
      第七条 镇(办)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管理工作负总责,镇长(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为主要责任人。负责建立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镇宣传文化办、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民政所、卫生院(所)、安监办、教育办、工商所等部门人员组成,每季度定期召开,分析形势,研究措施;建立城乡居民生活用煤流向卡制度,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经营燃煤企业、个体户的源头管控;建立预防煤气中毒隐患排查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分别对辖区内学校、宾馆以及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的居家、出租房、农民工集中居住区使用燃煤或煤炉取暖设施进行检查,特别是要帮助生活困难家庭和弱势群体做好相关防范工作,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宣传文化办: 负责加强舆论引导,协调新闻媒体对预防煤气中毒工作进行正面宣传和安全提示,利用广播、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介,积极开展预防科普宣传、提醒和警示教育工作。
      公安派出所: 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结合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开展预防煤气中毒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做好煤气中毒事故现场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司法所: 负责做好预防煤气中毒的宣传教育和相关司法解释
    工作,确保不发生因事故引发的相关群体性事件。
      民政所: 负责指导村、社区基层组织开展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管理的相关防范工作,开展对贫困户、孤老户等弱势群体调查摸底和建档工作,积极做好事故发生后的救济救助工作。卫生院(所): 负责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事故的救治和信息报告工作,制定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教育办: 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相关教育和防范工作,增强学生及教职员工的自救、互救能力;负责对使用煤火取暖学校及宿舍的安全管理,开展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
      安监办: 负责对辖区经营城乡居民生活用煤的企业、供应点及个体户进行统计造册,协助县级安监部门加强综合监管;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生活用煤中毒事故开展调查。
      工商所: 负责督促生活用煤供应企业建立销售明白卡、宣传卡落实工作,严厉打击相关市场非法经营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煤及取暖器具工作;广泛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
      第八条 行政村(社区)对本区域内预防居民生活用煤中毒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负责规范本村(社区)居民生活用煤供应点,严格用煤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检查制度,适时开展大检查,对发现不符合安全及标准的燃煤及炉具生产、销售和使用等行为,及时上报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积极开展预防煤气中毒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切实使广大群众把预防煤气中毒作为日常防范安全的自觉行为;成立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救治小组,确保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有效救治。
      第九条 凡是出售民用燃煤的企业、供应点及个体户承担预防居民生活用煤中毒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企业法人和供应点主要负责人及个人为主体责任人。经营民用生活燃煤的企业、供应点及个体户要对销售和使用中的煤炭质量进行严格管理,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和民用煤质量地方标准》,民用煤全硫含量达到≤0.4%,并对销售的燃煤质量负责,不符合标准的燃煤要停止销售、主动收回,并为用户更换符合标准的燃煤,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在销售过程中,制作发放安全明白卡,确保用户安全使用。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明示销售的燃煤质量信息及本企业和供应点售后服务的联系电话、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6〕17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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