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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信息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单位名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10-08 08:41
办公地址 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路7号 办公电话 0915-8951800 单位网站 https://gsj.ankang.gov.cn
单位职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罗云忠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贯彻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计划。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全市各类市场生产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监督管理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监督管理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安康市消费者保护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四)负责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据授权负责全市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负责全市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非法直销和传销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贯彻执行实施质量发展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纤维及其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工作。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查检查县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考核评价。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拟订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组织落实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防控工作。监督管理特殊食品和食盐质量安全。
  (十)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实施量值传递强制检定以及计量校准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市级地方标准,受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备案,负责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和标识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认证检测领域技术机构。协调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监督规范认证认可及检验检测市场与活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贯彻国家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药品生产、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备案、许可、检查,以及化妆品经营使用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指导县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比国际提高国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改革、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推行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压缩企业开办、注销的程序和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按权限逐步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等审批事项取消或者改为备案。对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高风险的实行许可管理,低风险的实行备案管理。不断促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推进追溯体系建设,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和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规范专利和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加强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投诉、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等投诉举报平台,优化发挥平台功能作用。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健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系统,汇聚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信息,提高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协调食盐行政执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市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食盐专营管理。制定盐业产业政策,组织落实国家储备盐制度和食盐供应应急管理。
  2.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使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的流通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等流通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4.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责任分工。按照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划转按照全市相对集中行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及审定的划转事项目录实施,划转前仍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负责,划转后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内设机构
  (一)政办科(联系方式:8951801)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秘、办公自动化、公文管理、 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接待和 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党建、党风廉政、 精神文明和行风建设等工作;负责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奖惩工作; 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分析、协调处置工作;组织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所属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二)执法监督科(联系方式:8951889)
  拟订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系统法制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同级案件核审、案件听证、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三)登记注册指导科(联系方式:8951878)
  负责指导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程序和措施;组织、指导和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等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及相关许可证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等相关工作;指导县区市场主体规范化登记管理及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工作;在市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组织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四)信用监督管理科(联系方式:8951821)
  拟订贯彻执行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全市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组织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的应用指导工作;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推进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负责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五)价格监督和反不正当竞争科(联系方式:8951992)
  拟订贯彻执行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措施办法、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承担和指导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打击传销相关工作。
  (六)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联系方式:8951858)
  拟订贯彻执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工作;实施网络商品交易日常监管,维护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管和拍卖行为监管,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协助指导网络市场消费环境建设;按分工做好扫黑除恶、扫黄打非有关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职责。
  (七)广告监督管理科(联系方式:8951831)
  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及广告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指导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规范公益广告管理相关工作;配合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八)质量监督管理科(联系方式:8951826)
  负责全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建立并推行质量奖励制度;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重点监督的产品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措施办法,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开展服务质量监测工作;承担产品质量市级风险防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茧丝等纤维及其制品质量监督工作;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组织质量考核工作。
  (九)食品安全协调应急科(联系方式:8951829)
  拟订贯彻执行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县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并编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报告;拟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发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防控;负责食品安全应急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配合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联系方式:8951837)
  分析掌握全市生产领域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形势,拟订贯彻执行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和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县区食品及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联系方式:8951839)
  分析掌握全市流通领域食品、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和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质量安全形势;拟订贯彻执行食品、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和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监督实施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风险监控工作;负责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工作;负责指导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联系方式:8951817)
  分析掌握全市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监督指导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调查处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负责指导食品小餐饮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承担环境保护整治相关职能任务;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联系方式:8951851)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资质资格的监督管理;负责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相关职能任务。
  (十四)计量和认证监督管理科(联系方式:8951899)
  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和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实施量值传递和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计量标准、计量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及检定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组织开展计量仲裁检定,对工业计量、能源计量、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获得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等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认证市场,对认证从业机构及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获证单位及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
 (十五)标准化管理科(联系方式:8951873)
  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审定和发布;指导工业、农业、旅游业及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受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备案;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承担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和标识管理工作。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联系方式:8951813)
  拟订贯彻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投诉平台信息化建设及数据的汇总分析、管理使用工作;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工作。
  (十七)药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联系方式:8951859)
  负责全市药品责任体系建设、考核评价、应急管理、风险监测与安全状况评估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特殊药品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市场准入和认证,承担药品注册和再注册的初审上报;组织实施药品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督实施药品使用单位药品相关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化妆品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科(联系方式:8951875)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全市医疗器械应急管理、风险监测与安全状况评估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督实施药品使用单位药品相关管理制度。
  (十九)知识产权保护科( 联系方式:8951997)
  负责拟订贯彻执行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商标战略发展规划及注册商标的措施办法;承担市级注册商标的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专利等注册工作,监督管理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评估机构的工作;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指导商标行业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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