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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收存哪些证据

  在涉及消费纠纷的诉讼中,“证据”起着重要的作用,一些不法商家为欺骗消费者,往往在双方交易中不提供商家的真实情况及所售商品的有关证据,使消费者吃亏后却又有理讲不清。而要避免这一点,消费者应注意收存购物或接受服务前后的各种证据。
  票据 按照法律规定形式制定的写明有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证件。票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有效,它是行政、司法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或诉讼的首要条件。票据的内容应包括经营者和客户的真实名称、购物当日的时间、商品规格、数量、价格、经营者的公章、销售单位(商店)经手人的签字或盖章。消费者应主动向商家索要票据,如果商家提供的票据不正规或没有加盖公章,应该拒收。
  合格证 证明某种商品质量达到设计和制造标准并经过检验达标的凭证。它是衡量商品质量的重要凭证,凡非易损件的商品都应随产品有此凭证,尤其是家用电器、摩托车、电脑等大件的合格证,对保证其使用安全特别重要,消费者在购买时要主动查找并注意保存。
  使用说明书 详细阐明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项的规范性材料。像电器类、机械类、电脑类商品都应附带。
  生产日期 保质期 一般标注在产品外包装上,购买食品、药品时,一定要弄清楚,不买没有标明日期和过期的产品。
  保修卡 方便消费者维修产品的凭证。非易损件商品都应附有此卡,一旦产品出了问题,消费者要到厂家指定的联保单位去维修,维修单位要在保修卡上准确记录修理时间、修理项目、修理人员姓名,这是目前不少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失去合理赔偿的最大盲点。
  保修期限 “新三包”规定中所列的商品都有法定的保修期(厂家承诺延长的不受限制)。值得注意的是,保修期内是免费维修,超过法定维修次数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可以退、换货。保修期外的维修费用则由消费者自理。
  商家承诺 商家给予消费者关于商品或服务的保证。例如店堂告示、广告、合同的条款等。
  警示标志 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使用的标志或一些禁止事项的标志等。如果生产者、经营者应该设立而没有设立,那么发生损失后他们就要负法律责任。
  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时,如果持有上述证据,进行投诉或诉诸法律时就会主动的多。


消费者如何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诉


  各位消费者,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告如下投诉、申诉知识:
  一、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二、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事项:
  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邮政编码(举报案件可以不留地址、姓名);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购物发票、合格证、说明书、信誉卡);
  4、申诉的日期。


消费者投诉时应注意的几个要点

  一、投诉要及时: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受理产品质量问题部门投诉。及时投诉有利于正确判断商品损坏程度与正常磨损的区别,能够比较准确地说明情况,特别是有关服务质量等问题尤其重要。
  二、要实事求是: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无论与责任人——生产单位或销售、经营者进行协调,或向受理产品内质量问题部门投诉,应实事求是说明或写明情况,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不隐瞒事实真相。
  三、要求和意见要合理合法:投诉理由要政党,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推货责任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因而,消费者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正确使用法律武器,依法要求退换或索赔,便于公正、准确、迅速解决问题。
  四、材料要完备:投诉时向受理部门写出文字材料,提供购货时的发票或售货凭证。文字材料应注明购货或接受服务的年月日,与购货或接受服务的项目;写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习惯匿名、地址、邮编、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写明受损害的事实,所购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单位及与责任交涉的经过。投诉服务质量时,也应写明责任人姓名(或营业证号)。投诉要举出旁证材料,如购物发票等,最好保留原件,提交复印件。注意,不要邮寄票证、单据及实样,以防丢失。
  五、证据要确凿,消费者应提供三方面证据:
  (1)有关产品存在缺陷的证据:消费者应先请教国家法定质检部门,了解商品质量的确实情况,最好请质检部门对商品进行检测,出具鉴定报告。
  (2)提供有关产品造成损害的证据:提供有关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残疾或死亡的医生诊断证明,为治疗伤痛、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单据,为安葬死者支付的丧葬费单据等,只有提供充分证明损害事实发生,才能获得赔偿。
  (3)提供损害是由产品或服务缺陷造成的证据。
  六、投诉材料要书写清楚,文字工整,言简意赅,重点突出,所提要求合理。


以下申诉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

  1、没有或无法提供有效购物凭证、超过保修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商品;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止,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消费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5、消费者无法正式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6、经营者之间的购、销活动纠纷;
  7、消费者个人之间私下交易的;
  8、购买标明是“处理品”的商品;
  9、申诉内容、对象不明确的;
  10、未按规定安装、使用、保管或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伤害的;
  11、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围的;
  12、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2315受理消费纠纷申诉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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