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违法收费,贪墨挪用公共收益

    信件主题: 物业公司违法收费,贪墨挪用公共收益
    来信人: 梁亚飞 来信日期: 2020年11月28日 来信编号: SZXX202011280001
    信件内容:

    1、   兴华名城小区物业于2019年5月开始加收业主公共照明费用,在应于2019年9月1日实施的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发改价格〔2019〕924号 后仍违法收取电梯费、电梯检测费和公共照明费。

           根据 安康市发改委2019-08-09 发布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物业公司不予承认采用限量供水要挟。

    2、兴华名城小区物业瞒报隐匿公共区域广告收益,物业主任声称物业公司没有收取广告商费用,是使用广告位换取电梯护板维护和电梯卫生没有提供实质证明(根据他的回复就是两项违法),注:该说法有录音为准,在物业主任同意的情况下录音。

    2015年交房至今物业公司从未公示过公共收益内容。

       其一违反 根据 安康市发改委2019-08-09 发布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优先用于抵扣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归属业主收益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据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业主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所有归属全体业主收益的相关财务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便利。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收入以及成本费用(构成)支出明细。

      物业公司在公共收益方面违反上述两条;没有收取金钱就不是收益?

     其二违反根据 安康市发改委2019-08-09 发布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第2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使用业主公共收益负担物业公司的成本,然后继续收取业主的重复收取业主物业费。

    处理进度: 已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