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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女士-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
信件主题: | 潘女士-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 | ||||
来信人: | 潘明萍 | 来信日期: | 2019年04月29日 | 来信编号: | DH201904290300 |
信件内容: | 潘女士是安康市制鞋厂退休职工(2008年安康市制鞋厂与陕西龙盛商务有限公司兼并),现潘女士反映:1.自2008年起,陕西龙盛商务有限公司(法人:蒋丽芬)未按规定下发门诊费,按规定每年退还费用为1248元,但实际每年退还费用400元,现潘女士希望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协调下发门诊费。2.2018年该公司因借贷纠纷,被法院冻结该公司所有资金与财产,进行拍卖清算,导致退休职工大病统筹至今仍未缴纳,现潘女士希望相关单位,针对后期如何保障退休职工权益问题,给予解答。 | ||||
信件回复: | 市医疗保障局:已和潘女士电话沟通,并就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潘女士表示同意。经核实:陕西龙盛商务公司在我中心按照困难企业缴纳医疗保险。依照《安康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按本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金,暂不建立个人账户。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可享受除个人账户以外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该企业不存在未按规定下发门诊费问题。反映的龙盛公司未缴纳医疗保险情况,经核实该企业已经按照困难企业标准缴纳了2019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保险和大病救助保险费用,且2019年以前年度不存在欠费情况。 | ||||
办理情况: | 已办结 | ||||
回复单位: | 市医疗保障局 | ||||
回复时间: | 2019年07月31日 | ||||
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