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收养登记 > 正文内容

    如何出具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6-99984 发布日期 2016-10-14 17:05
    来源
    内容概述 如何出具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字体: 分享:

      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责任编辑:冯文康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