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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鉴定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6-99886 发布日期 2016-10-12 17:34
    来源
    内容概述 计划生育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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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安发〔2007〕7号)
      申报对象:
      1、拟提拔任用为市、县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县级干部人选;
      2、拟推荐为市级以上(含市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
      3、拟推荐为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
    提交材料:
      (一)属病残儿照顾生育二胎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县区卫生计生局给乡镇(办)批准的再生育文件(审批表); 2、《再生育证》; 3、病残儿鉴定书。
      (二)属婚后不育、符合《收养法》收养子女后病愈生育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县区卫生计生局给镇(办)批准的再生育文件(审批表); 2、民政部门的《收养证》;3、《再生育证》。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2002年9月29日以后为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照顾再生育的,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县区卫生计生局给镇(办事处)批准的再生育文件(审批表);2、夫妻双方父母户口簿;3、《再生育证》。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照顾再生育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县区卫生计生局给镇(办)批准的再生育文件(审批表);2、夫妻双方父母户口簿;3、夫妻双方父母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调查文件);4、《再生育证》。
      (五)再婚夫妻一方已合法生育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照顾生育二孩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原夫妻《离婚证》或离婚诉讼判决书、调解书;2、原子女的《独生子女证》或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证明(调查文件);3、再婚夫妇《结婚证》;4、未生育一方的单位或村(居)民委员 会证明(调查文件);5、县区卫生计生局给乡镇(办事处)批准再生育文件(审批表);6、《再生育证》。
      在审核鉴定工作中,对《再生育证》、有关批复文件、户中簿、结婚证等文件必须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办理机构:市、县区人口计生局。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个人计划生育审核鉴定程序
      1、由被考察对象或被推荐个人在考察或推荐时填写《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鉴定表》,是领导干部的必须填写《领导干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审核鉴定表》并提供计划生育相关证件和资料。
      2、所在单位根据本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和掌握的情况,如实进行审核,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3、市、县区人口计生局按管理权限对其个人生育情况、领导干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计划生育审核鉴定程序
      1、被推荐单位填写《单位计划生育情况审核鉴定表》;
      2、单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对单位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收费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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