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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6-024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9月27日
    文号 安政发〔2016〕33 号 公开日期: 2016-09-30 17:49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5〕12 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15〕12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以“做美城市、做强县城、做大集镇、做优社区”为着力点,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加快构建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工作目标
      根据我市城镇化建设规划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吸引农村居民到城镇落户。力争到2020 年实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2%以上。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新型户籍制度。
      三、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政府驻地镇及其它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放宽市辖区落户条件。在市辖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有合法产权住所;
      (2)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租借、寄住)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
      (3)有合法稳定就业并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 年以上。
      (二)创新人口管理
      1.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按照城镇与乡村行政区域统计人口数据。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口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全面建成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安康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2.建立新型《居住证》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进一步完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具体年限由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承载能力自行设定),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三)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改革,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
      1.积极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进城落户人员以转包、出租、入股、转让等合法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建立进城落户人员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机制。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加快推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加快城中村改造,逐步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原城中村居民纳入社区管理,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使城中村居民有步骤地实现市民化。统筹解决好城中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处置问题,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3.做好社会保险和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做好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将其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规范转接入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后,按规定参加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和转移划转,确保社会保险关系规范转移接续,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4.提高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一是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二是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陕教考[2012]8 号)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三是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四是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聚集,提高综合承载力和容纳力,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五是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义务教育、就业培训、住房保障、社会救助、计划生育等服务。
      四、责任分工
      (一)制定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居住证管理制度方案。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具体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办法、细则等配套的改革政策。(市综治办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二)加快推进流动人口管理的信息化,建立覆盖公安、卫生计生、民政、教育、规划和住房保障等部门的流动人口信息共享平台。(市综治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等负责)
      (三)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完善工作,保障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合法权益,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移民搬迁和村组撤并安置用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国土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移民局等负责)
      (四)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享受各类国家普惠性免费教育的政策。(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负责)
      (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实现基本就业服务均等化。全面落实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开展“人人技能工程”、“一网两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大力开展新型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和进城务工人员培训。强化企业岗位技能培训责任,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以新进城农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等负责)
      (六)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参保人员在不同医疗保险制度间顺畅转移接续,加快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为参保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七)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市卫计局牵头,市民政局负责)
      (八)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市民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要求,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15〕126 号)要求做好衔接,抓紧落实户口迁移、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牵头单位要制定涉及本部门职能工作的配套政策,责任单位要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工作。市发改委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督查指导,统筹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户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基本服务保障到位。
      (四)加大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大力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加快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7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发〔2016〕33 号

      政策图解:http://www.ankang.gov.cn/Content-99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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