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内容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6-020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9月01日
    文号 安政发〔2016〕29 号 公开日期: 2016-09-02 18:00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厘清乡镇政府执法职能,规范委托执法行为。结合我市现行乡镇政府管理体制和工作实际,现就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委托乡镇政府行政执法为抓手,规范委托执法行为,推进执法力量下移,夯实乡镇政府管理基础。着力解决乡镇政府行政执法权责不明、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等问题,化解“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有责任、无权力”等现实困惑。切实提高乡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实现乡镇政府向法治型、服务型政府转变。  
      二、工作方式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将镇村规划建设、城镇管理、安全生产、村道交通、国土资源、税款征收、市场监管、卫生计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消防、殡葬等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乡镇政府行使。
      三、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乡镇政府行使。
      (二)合理原则。委托执法既要遵循农村工作实际需要,又要考虑乡镇政府机构设置、人员力量、执法设备等因素,合理确定权限。
      (三)便民高效原则。委托执法应当依法高效、便于监管,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为民。
      (四)权责一致原则。实行“谁委托、谁监管”的工作机制,明确委托机关和乡镇政府的责任分工,做到权责统一。
      四、工作重点
      (一)签订委托书。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实际需要,与乡镇政府签订书面委托执法协议,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协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明确委托权限。委托机关可以将下列权限委托给乡 镇政府行使:
      1.日常行政执法检查;
      2.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税费征收权;
      4.对超出委托权限的违法行为,及时提请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界定委托责任。委托机关对乡镇政府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乡镇政府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委托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乡镇政府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可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四)严格执法程序。委托机关应加强对乡镇政府和工作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指导。乡镇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定执法程序,使用委托机关的法律文书,从事执法活动。具体工作人员应当取得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五)规范罚没收入。乡镇政府接受执法委托,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罚没收入和有关款项,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是全面落实镇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探索乡镇政府转变职能的有效途径,是整合乡镇行政执法资源的重要手段。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要抓住机遇,主动作为,逐步开展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工作。
      (二)加强衔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自身执法工作需要,确定委托执法领域和权限,加强与乡镇政府之间的沟通,稳妥推进委托执法工作。乡镇政府也应根据基层管理需求和群众意愿,主动向行政执法机关汇报,积极争取委托执法权限。
      (三)建章立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就具体委托执法事项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开展执法业务培训,规范行政执法流程。乡镇政府要结合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建立具体规章制度,加强执法人员管理,确保执法活动顺利开展,并定期向委托机关报送执法结果。
      (四)加大保障。乡镇政府应结合本轮机构改革,将委托事项明确到相应站、所、办等管理公共事物的组织,并确定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乡镇政府也可探索将各类行政执法权整合到一个机构,开展综合执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在编制部门预算、确定乡镇政府支出基数以及向乡镇政府实施转移支付时统筹考虑,确保委托执法事项落实到位。

    2016年9月1日
    安康市人民政府

    公文PDF原文:安政发〔2016〕29 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