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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6-010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5月30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6〕65 号 公开日期: 2016-05-31 14:27
    有效性 已失效

    安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规〔2016〕007-市政府办 00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5 月 30 日

    安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和《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债务是指市县(含镇办)政府因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通过举借、担保等方式形成的债务。政府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项目,包括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政府性债务包括直接债务和或有债务。政府直接债务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分为:(1)一般债务,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债务。(2)专项债务,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债务。政府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向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举借或以担保形成政府性债务的,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政府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工作。
      (二)分清责任,自担风险。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在中省批准的限额内,控制地方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总量,市县(含镇办)政府将本级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四)分类处置,防范风险。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五)风险预警,强化监督。建立综合应用债务率、逾期债务率、风险预警线等指标,建立债务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第四条 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级政府性债务,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负责债务的规模控制、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等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债务规模控制、债务统计、债务资金使用及偿还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和部门的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和引导工作,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完善制度和规范管理,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第二章 举债和担保

      第五条 逐级申报。财政部门根据公益性项目融资需求,编制下年度政府债务举借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 10 月底前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最终上报省财政厅。
      第六条 限额管理。全市政府债务融资不得突破中省批准的限额,全市举债额度由市政府报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市财政局在全市举债额度内根据市县(含镇办)债务举借计划、债务风险及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市县(含镇办)政府和市级部门举债限额,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七条 融资形式。市县(含镇办)政府举债采取置换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主要以公共财政收入偿还的一般债务融资,置换一般债券。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由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专项债务融资,置换专项债券。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投资和运营。社会投资者或其与政府合作的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但不承担项目偿债责任。
      第八条 统一举借。市县(含镇办)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代为发行,省级以下政府不得自行举债。市县(含镇办)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含融资平台公司)举债。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其中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从事公益服务的二类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行举债。
      第九条 预算管理。市县(含镇办)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也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严格担保。严格执行《担保法》,除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市县(含镇办)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债提供担保。市县(含镇办)政府新发生的或有债务,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风险防控,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市县(含镇办)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使用和偿还

      第十二条 债务资金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资本支出和适度偿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和经常性支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债务预算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要主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管,按要求报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到期债务偿还。市县(含镇办)政府要在公共预算中足额安排到期一般债务的偿还资金,在基金预算中足额安排到期专项债务的偿还资金,确保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按期偿还。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筹措、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确保本部门、单位到期债务的偿还。

    第四章 存量债务处置

      第十四条 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要加快清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在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基础上,通过关闭、合并、转型等方式,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确需保留的,要按照《公司法》要求,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资产重组等方式,改制为一般企业,解除政府偿债责任,其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
      第十五条 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以 2013 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确认,对存量政府性债务进行甄别。对市县(含镇办)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分类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对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政府或有债务,政府依法依规应当偿还的部分,要分类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存量债务的原有债权和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按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妥善处置项目运营收入偿还的债务。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水平,增强偿债能力。市县(含镇办)政府要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债务的偿还。
      第十七条 妥善处理确需政府偿还的债务。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要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资产处置偿还债务。对政府负有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政府要按照协议约定,做出妥善处理。政府在政府债务置换债券的额度内优先偿还当年政府应偿还的存量债务。
      第十八条 存量债务相关人责任。举债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期限,按期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要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第十九条 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保障性住房、交通、水利、土地储备等领域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在过渡期内继续按协议融资,推进项目建设,融资规模要纳入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置换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第五章 风险预警

      第二十条 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以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代偿率以及综合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设置风险警戒线。根据政府债务风险超过警戒线程度,确定风险预警区、风险提示区。
      第二十一条 建立风险预警通报和约谈制度。市财政局每年根据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指标,对风险预警区、风险提示区的县区进行通报,其中对风险预警区县区的通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每年约谈风险预警区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列入风险提示区名单的县区,要合理安排预算,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将债务风险控制在警戒线以下。列入风险预警区名单的县区,要制定债务风险处置方案,处置方案要上报市财政局。
      列入风险预警区名单的县区,不得新增债务余额,从严控制项目规模,加快可变现资产处置,统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之外的公共预算、基金预算等一切可偿债财力,以及通过政府债券置换,加大偿债力度,在规定期限内将债务风险降至警戒线以下。
      第二十三条 建立部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财政部门要根据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债务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并将预警情况上报同级政府。对超过警戒线的部门和单位,同级政府要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成其制定债务风险处置方案,按期将债务规模降低到警戒线以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债务信息报送制度。各部门、单位要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数据。县区财政部门要做好本级政府性债务数据的审核和汇总,按预算级次上报市财政局。上报债务数据要真实、准确、完整,对上报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加强债务统计分析。财政部门要加强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分析,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政府性债务变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市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全市政府性债务数据的汇总分析,动态监控全市债务的风险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六条 建立政府债务公开制度。财政部门要公开本级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政府性债务余额变动、债务举借和担保、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情况,以及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部门债务公开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公开本部门和单位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政府性债务余额变动、债务期限结构及融资成本、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主要财务指标等情况,以及债务风险状况。
      第二十八条 建立常态化债务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将政府性债务审计与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合起来,建立“借、用、还”各个环节的常态化债务审计机制,要把政府性债务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财政约束机制。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对处于风险预警区的县区,市财政局在分配年度举债限额时从严控制,新增的债务资金只能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不得用于新建项目;对处于风险提示区的县区,市财政局在分配年度举债限额时也要适当从紧,严格控制债务资金用于新建项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严肃财经纪律。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不得在预算之外违规违法举债,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债务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依法追究责任。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借债务(包括通过大量拖欠工程款等变相举债)、为他人提供担保、挪用或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将政府性债务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坚决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对违反本办法、管理不力、债务风险大幅攀升的县区和市级部门,要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中省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要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县(含镇办)政府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以前出台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6〕6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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