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6-91824 发布日期 2016-03-09 10:55
来源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内容概述 市环保局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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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市环保局按照建设“开放环保”、“信息环保”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规范高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紧密结合全市环保工作实际,切实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一、基本情况
  2015年,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我局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工作不断规范、运行正常、开展顺利。
  (一)强化工作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党组统一领导、各分管领导分口包抓、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负其责、纪检监察督促检查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落实了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科室密切配合、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高度重视,全面部署。年初,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环保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每季度通报信息报送工作情况,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将政务公开与电子政务建设、勤政廉政建设和政府管理创新有机结合起来,明确信息公开条目和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统筹推进,跟踪落实。
  (三)强化监督,注重落实。定期对信息公开事项统计分析,坚持通报工作情况;对没有按照时间公开的内容,监察室负责约谈提醒;对应该公开而未公开的重点工作信息,进行专项督查,督促限期整改。同时,每季度召开会议,听取信息公开工作汇报,听取干部职工、服务对象、政务服务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了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5年,我局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范围,做到完整、准确、及时。把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作为重点内容,同时围绕环保中心工作和行政决策、执法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并按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限,向社会或特定范围公开。一是通过各类媒体公开发布工作动态信息。2015年,我局公开各类政府信息381条。其中在安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布信息381条;上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政务信息50条,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媒体网站刊登15条。加强环保网站的管理,督促县区环保局开通了环保网站,扩大公众对环保工作知情权,增强政民互动。二是利用环保网站公开政务信息。在环保网站开办专栏,将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岗位人员情况,环保工作的政策法规、重要规划、重大工作部署情况,环保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时限,环保专项治理、环保执法专项行动等重大环保活动情况,环境质量状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保监察执法工作情况等及时对外公开。对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有参考价值的部门工作信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等及时在单位内部公开。三是加强12369环保投诉电话管理,共办理各类环境投诉2072件,较上年增加180.6%,切实维护了群众环境权益,忠实践行了环保执法为民的庄严承诺。高度重视环境舆情处置工作,共编发环境舆情快报51期,处置环境污染舆情73起,及时回应和处理网络媒体反映的问题。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等情况
  2015年度,本单位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我局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而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发生。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无支出和收费。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我局虽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信息内容不够丰富、形式不够多样,信息公开的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针对以上问题,2015年我局将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不断深化信息公开意识。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适时组织专题培训,开展信息公开有关知识培训,切实提高环保干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职责,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提高干部职工依法公开、高效公开的能力和水平。
  (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制度。将监督评议工作常规化,日常化;主动听取社会各界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不断改进工作。
  (三)加强“开放环保”、“信息环保”建设。建立企业环境“黑名单”制度,对不执行环境保护法规、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向社会公开曝光;建立重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对“两厂(场)”、重金属、化工等重点企业环境信息数据,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群众环境投诉受理处理信息公开制度,对群众投诉的环境问题和环保部门处理的情况,以及责任主体落实的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建立环境问题督办信息公开制度,对环保部门发出的环境问题督办函和责任单位落实情况,全面向社会公开;建立环境问题处罚信息公开制度,对所有环境违法问题的处罚情况,全面向社会公开。通过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环境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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