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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公开目录: 通知简报
    索引号 719776475/2016-000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29日
    文号 安政发〔2015〕33 号 公开日期: 2016-01-07 11:18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 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15〕47 号)精神,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和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县级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理程序。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当地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接受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核查。无正当理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齐相关材料。
      主动发现受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及时受理。
      (三)审批程序。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区民政部门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具体金额由县区自定),但应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之内不得超过两次。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严格按照《安康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实施办法》及时转介。
      (五)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要以保基本生活、基本生存为基准,原则上按当地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制定临时救助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统一受理、协同办理。各县区要按照《安康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实施办法》,在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申请统一受理窗口。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落实和制度衔接,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建设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要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
      (三)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各县区要研究制订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具体方案,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为救助对象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要动员、引导行政区域内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市级福彩公益金可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三、强化临时救助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将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保障、监督管理的责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市、县区两级要不断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市、县区财政要分别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的1.35%和0.6%的比例,将临时救助资金与医疗救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一并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城乡低保结余资金可用于低保户的临时救助,无明确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市财政通过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县区临时救助给予补助,重点向救助任务重、工作成效突出和财政困难地区倾斜。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年终可以预留一定应急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县区财政部门可以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一定资金预付额度,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镇(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支出。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区要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制订落实基层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科学整合工作机构和人力资源,采取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等多种方式充实和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将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财政预算。对工作经费有缺口的县区,市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区要将临时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要通过建立社会救助热线,开设社会救助微信、微博服务平台等方式,畅通救助、报告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建立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行政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5 年12 月29 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发〔2015〕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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