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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城区防汛防空无线报警系统维护管理办法(暂行) 公开目录:
    索引号 719776475-gfxwj-2012-0027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6年08月16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06〕55号 公开日期: 2006-08-16 12:03
    有效性 已失效

    安康城区防汛防空无线报警系统维护管理办法(暂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城区防汛防空无线报警系统维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汉滨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安康城区防汛防空无线报警系统已建成投用,为了有效地维护和管理该报警系统,确保防汛防空警报信号及时准确发放,市防汛办、市人防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安康城区防汛防空无线报警系统维护管理办法(暂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防汛办。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安康城区防汛防空无线报警系统维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维护和管理安康城区无线报警系统,确保防汛、防空警报信号的及时准确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和汉滨区政府是安康城区防汛防空无线报警系统设施的主管部门,各自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市人防办职责:
      (一)负责安康城区防空警报信息的发布;
      (二)负责人防办中央控制中心,市防汛办和区防汛办两个分控制中心,无线报警系统中继站,报警终端设备的安装调试、移位及维护保养(包含检修、除尘、防锈和刷漆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每年的安康城区防汛防空无线报警系统的试鸣工作;
      (四)负责组织无线报警系统维护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五)负责无线报警系统技术档案的管理;
      市防汛办职责:
      (一)负责《安康城区防汛抗洪预案》三号命令的信息发布;
      (二)负责市防汛办控制分中心报警设施的安装调试和维护管理;
      (三)协助市人防办做好每年的无线报警系统试鸣工作;
      (四)协助区防汛办做好分控制中心的信息发布;
      汉滨区政府职责:
      (一)负责《安康城区防汛抗洪预案》一、二号命令的信息发布;
      (二)负责区防汛办控制分中心报警设施的安装调试和维护管理;
      (三)负责落实无线报警系统终端设施防盗、防损等日常管护工作的责任;
      (四)负责落实无线报警系统终端电源(含交直流)的保障及日常管护责任;负责本辖区报警器防盗、防破坏安全保障;
      (五)配合人防办做好每年的无线报警系统试鸣工作;
      (六)落实所辖3个乡镇3个办事处范围内无线报警系统的管护责任。
      第三条 安康城区防汛防空无线报警系统所用的电路、频率是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电信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 电力部门应对安康城区防汛防空无线报警系统终端设施供电线路加强维护保养,保证无线警报终端的供电。
      第五条 无线报警系统的安装、移位等工作,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阻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移位、拆除、损坏无线报警系统设施。
      第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防汛、人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陕西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防汛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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