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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文稿审签办法 公开目录:
    索引号 719776475-gfxwj-2012-0026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6年04月13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06〕25号 公开日期: 2006-04-16 10:57
    有效性 已失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文稿审签办法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文稿审签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文稿审签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安康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文稿审签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及办公室公文审批签发程序,根据《安康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结合市政府及办公室公文文稿审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市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的文稿(以下简称公文文稿),在送达领导同志签发之前,须经逐级审核,严格把关;其中属规范性文件的,还须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把关;签发人签发公文文稿时,须进一步审核,对其内容全面负责。
      第三条    市政府发文文种分别为: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字号分别为:“安政发”、“安政字”、“安政任字”、“安政函”、“安政传”、“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专项问题会议纪要”。
      第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和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令)、通报,由市长签发。其他以市政府名义的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常务副市长认为重要的,报市长审核。
      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专项工作方面的文稿,平行或下行的字号为“安政函”公文,一般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分管副市长认为重要的,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核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应由市长签发的公文,市长外出时,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除以上授权签发以外的市政府公文,经市长以会议授权或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口头授权,由分管副市长签发,签发人应同时注明授权情况。
      第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的发文,审签程序的一般流程顺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签。
      市长授权签发的市政府公文的审签程序流程顺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受权的副市长审签。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文种为: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字号分别为:“安政办发”、“安政办字”、“安政办任字”、“安政办函”、“安政办传”。
      第七条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报市长核审。
      平行或下行的字号为“安政办函”公文,一般授权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分管副秘书长认为重要的,报秘书长核审。
      第八条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属于市政府工作方面的,审签程序的一般流程顺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复审→秘书长审签;需分管副市长或报市长核审的重要公文,由秘书长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核审后发。
      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工作方面的发文,审签程序流程顺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复审→秘书长审签;秘书长授权分管副秘书长审签的发文,审签程序流程顺序为:科长(主任)初审→受权的副秘书长审签。
      第九条    联合发文的审签程序流程顺序为:
      市政府与市委、安康军分区、省级厅局或兄弟市(区)政府以及与其他同级别的部门联合发文,审签程序流程顺序同本办法第五条。
      市政府为联合发文主办单位的,呈签文稿用市政府文稿首页纸,履行市政府公文审签程序后呈送有关部门会签,再由市政府办公室编号、印发。与市委的联合发文均由市委办公室编号、印发。
      市政府为联合发文会签单位的,沿用主办单位的文稿首页纸(签署意见的位置不够时,可另附页说明,必要时骑缝加盖市政府办公室印章),并由主办单位编号、印发。
      市政府办公室与同级别部门的联合发文,审签程序流程顺序同本办法第八条,有关事项参照以上规定。
      第十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除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的外,分管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的批呈意见中不用“审签”。应由市长签发的公文,分管副市长批示同意的,不视作签发。
      第十一条    其他文件签发
      (一)“安政党组”文件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委托其他党组成员签发。
      (二)“安政办党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或委托其他党组成员签发。
      (三)“安政通报”由发表讲话或决定发文的市政府领导签发。
      (四)市政府办公室所办内部刊物、各类信息专报等,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按工作分工签发。
      第十二条    领导同志在审签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签名或圈阅视为同意。
      起草、审核、签发公文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不符合入档要求的笔具修改和签写。
      拟稿人、审核人均应在统一格式的公文文稿纸首页指定栏目内签名,以示负责,便于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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