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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公开目录: 通知简报
    索引号 719776475-20200-2015-001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1月13日
    文号 安政办函〔2014〕142 号 公开日期: 2015-01-13 09:47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12 月24 日
     
    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安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康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设立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工信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办、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领导组织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示;拟定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做好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协调工作。
      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会商以及监测、预警等信息收集、上报和发布;检查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
      3.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制订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方案。负责督导、协调各级电视台、报社、广播电台、通信公司及市内重点门户网站等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督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
      市教育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方案。
      市公安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会同环保部门落实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检查。
      市监察局: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以及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会同市气象局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预警方案并
      开展预警,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
      市工信局:负责制定粘土小砖窑、小冶炼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涉气企业关闭和取缔计划,并督促落实。
      市财政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保障。
      市住建局:制订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城市扬尘控制措施。
      市交通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制订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市质监局:配合市环保局督导落实锅炉大气污染防治,负责优质煤和燃油生产环节的质量检验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分析、预报、预警,联合市环保局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并开展预警,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应急办: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响应和市、县区应急协调。
      (二)组织实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由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应急响应信号,并通知相关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相应应急措施。
      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由县区政府视情况按照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发布应急响应信号,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总结报告。
      三、重污染天气分级与预警
      根据《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预警、Ⅱ级预警、I 级预警。Ⅲ级预警:经预测,全市将发生连续3 日AQI>200,但未达到Ⅱ级、I 级预警等级时,发布Ⅲ级预警。
      Ⅱ级预警:经预测,全市将发生连续3 日300<AQI<500时,发布Ⅱ级预警。
      I 级预警:经预测,全市将发生1 日以上AQI≥500 时,发布I 级预警。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及解除
      1.应急启动:当市气象局跟踪监测到出现中度以上污染的霾天气或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及时报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开展联合会商,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方案,并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通过政府网站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降级和解除: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组织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通过政府网站发布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
      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质量预报情况,分级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具体如下:
      (一)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市、县区委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电视台、报社、广播电台、通信公司及市内重点门户网站等在辖区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市、县区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3)市、县区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市、县区委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电视台、报社、广播电台、通信公司及市内重点门户网站等在辖区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 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①各县区环保部门、质监部门督导10 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停止运行;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粘土小砖窑、小冶炼企业、砂石厂停止生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予以关闭和取缔。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各县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在督导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的基础上,再停驶30%公务车。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报交管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3)防止扬尘措施。
      ①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围挡、覆盖等各项防尘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 次/日)。
      ②各县区城管部门在保障道路安全行驶前提下(气温0 摄氏度以上时),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扫、冲洗作业频次(3 次/日以上)。
      (4)其他措施。
      ①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禁止秸秆焚烧、烧荒以及树叶、垃圾焚烧等行为。
      ②各县区环保、城管部门督促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环保部门督促开展油烟治理工作。
      ③各县区公安部门负责禁止在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④各县区城管部门负责严格禁止明火烧烤、垃圾焚烧等行为。
      (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市、县区委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电视台、报社、广播电台、通信公司及市内重点门户网站等在辖区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 市、县区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3) 市、县区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 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县区委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电视台、报社、广播电台、通信公司及市内重点门户网站等在辖区发布以下信息:
      (1)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2)停车超过3 分钟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 摄氏度,冬季调低2-4 摄氏度;
      (5)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7)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①各县区环境保护、质监部门督导20 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停止运行;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②各县区工信部门督导辖区所有水泥粉磨厂(站)停止生产。
      ③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粘土小砖窑、小冶炼企业停止生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予以关闭和取缔。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各县区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在负责督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的基础上,再停驶50%公务车。停驶公务车车牌号报交管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3)防止扬尘措施。
      ①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 次/日)。
      ②各县区城管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3 次/日,温度零下时除外)。
      (4)其他措施。
      ①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禁止秸秆焚烧、烧荒以及树叶、垃圾焚烧等行为。
      ②各县区环保、城管部门负责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③各县区公安部门负责禁止在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④各县区城管部门负责禁止明火烧烤、垃圾焚烧等行为。
      ⑤市、县区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气象干预措施。
      ⑥各县区交通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三)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II 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市、县区教育部门督导辖区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停课。
      2.市、县区公安部门督导社会车辆在主城区每日限行两个尾号。
      3.各县区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暂停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生产。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时,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学校幼儿园停课、机动车限行等,按照本地实际污染等级执行。
      六、附则
      1.各县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函〔2014〕14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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