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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补充耕地工作的通知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00-2015-011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5月11日
    文号 安政发〔2015〕15号 公开日期: 2015-05-11 15:07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补充耕地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2014〕42号)精神,进一步执行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高补充耕地质量,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全市补充耕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补充耕地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补充耕地工作对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建设项目用地、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补充耕地建设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占用耕地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就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等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要求,要求各地必须落实“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政策,这是新形势下做好补充耕地和占补平衡工作的根本遵循。
      近几年,我市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上升通道,重点民生工程、“飞地经济”园区、富强机场等一批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在即,致使补充耕地缺口持续扩大,难以满足建设用地日益增长的迫切需求。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补充耕地建设工作的系统性、前瞻性、艰巨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从服务和保障建设美丽富裕新安康的工作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吃饭、建设和生态三者的关系,牢固树立“补地在先”的工作理念,既要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用地保障,还要依法管理土地,狠抓补充耕地建设,确保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明确补充耕地工作的责任主体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县区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占补平衡义务,并对市级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负总责。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城市、集镇与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所在市、县区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市政府将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补充耕地年度任务的县区,相应核减年度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并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对于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区,在年度目标考核时予以加分,并在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上予以奖励。
      三、拓展补充耕地后备资源空间
      建立市级补充耕地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国土工作的副市长牵头、主管农林工作的副市长共同负责,发改、国土、住建、水利、林业、交通、农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康市补充耕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耕地后备资源空间的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由市国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的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补充耕地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耕地后备资源空间的统筹协调工作。各级国土、林业、农业、水利、交通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按程序据实做好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和相关地类认定,为补充耕地后备资源预留出足够空间。各部门地类认定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政府负责统筹协调。
      国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耕地后备资源的调查和认定工作,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土地整治规划,将其它草地、裸地、湿地保护区之外的滩涂、水利工程项目形成的河滩地等未利用土地以及废弃工矿用地、废弃宅基地等,凡符合开发复垦为耕地条件的土地,全部纳入补充耕地后备资源。对符合耕地后备资源条件,地表长期无森林植被生长,在坚持保护森林资源、不造成水土流失前提下,应优先列入耕地后备资源,已划为耕地后备资源的地块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范围。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害损毁耕地等事项认定,农业、民政等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
      国土与林业部门实施“双退”的办法,即:“林业部门将已纳入规划的25度以下宜耕的宜林地退出,交由国土部门开垦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国土部门将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逐步退出,交由林业部门用于退耕还林”。各县区要积极进行“双退”工作调查摸底,制定“双退”实施方案,切实解决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
      四、不断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国土、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建立合作机制,整合资金和项目,加强新增耕地地力培肥,完善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和田间道路工程,增强防灾抗灾能力,不断提高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落实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应当予以剥离,用于新增耕地质量建设。
      落实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制度,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未进行质量等级评价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新增耕地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标准,满足农业耕作的基本要求。补充耕地达不到占用耕地质量的,要通过“补改结合”的办法,对现有耕地进行整治,因地制宜把水浇地改造为水田,旱地改造为水浇地或水田,将补充耕地与改造耕地项目合并计算,落实“占优补优”要求,达到粮食产能不降低的目标。
      五、严格耕地开垦费收缴和监管
      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挤占、挪用。对挪用耕地开垦费的行为,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立项实施补充耕地项目,财政部门要按照批准的设计预算标准及时足额拨付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确保补充耕地质量标准和项目进度。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好占补平衡项目的竣工审计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年末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耕地开垦费的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六、强化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做好项目立项选址工作,确保每年实现补充耕地项目“立项一批、实施一批、报备一批”的工作目标。补充耕地项目实行分级立项,300亩以下的,由县区国土部门立项;300亩至1500亩的,由市国土局立项;1500亩以上的,由省国土厅立项。
      要建立项目责任制度,严格落实项目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和合同制,规范项目实施和管理。严禁以划分多个标段形式化整为零照顾关系或人为拆解项目规避招投标行为。
      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强化项目从业单位资质监管,完善从业单位备案制度和诚信制度。各级国土和农业部门要建立合作机制,加强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加强项目施工和质量监管,严格项目验收标准。
      各县区政府要做好土地整治相关政策宣传,引导群众支持项目建设,做好外部环境协调保障,依法依规做好土地权属调整,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法查处阻挠、干扰和破坏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的各种违法行为,优化项目施工环境,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七、加强补充耕地的后期管护
      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水利等部门研究制定补充耕地质量保障措施和后期耕种管护办法,将新增耕地按基本农田标准进行保护。验收合格的补充耕地项目,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新增耕地交付项目区土地所有权组织或单位,签订交付和后期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新增耕地有效耕种,长期发挥效益。
      市级统筹跨县(区)补充耕地的,由需易地补充的县(区)或单位,按照开垦费缴纳标准上浮5%,缴纳易地管护补偿费,支付给承担易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县(区),用于新增耕地的耕地保护及后期管护。
      相关部门要在土地流转、技术服务、资金保障等环节尽可能地提供政策扶持,鼓励引导新增耕地向种粮大户、农业公司和农业园区流转,为农业生产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创造条件。严禁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整治后的新增耕地,严防整治后的耕地出现撂荒。凡是出现撂荒的,追究项目所在县区政府责任。
      八、健全和完善补充耕地指标统筹机制
      要进一步健全县区补充、市级统筹的补充耕地工作机制。除中心城市规划区以外,各县区一律要在县域内实现占补平衡。
      各县区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分为本级自用部分和市级统筹部分,市级统筹部分由市级直接收购,用于中心城市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和全市建设项目补充耕地统筹调剂。各县区在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前提下,有补充耕地指标结余的,可由市级收购,也可在全市范围内跨县区使用。


    附表:安康市2015年度补充耕地建设目标任务表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8日

    公文PDF原件:安政发〔20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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