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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避灾扶贫搬迁“三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200-2015-003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2月04日
    文号 安政发〔2015〕5号 公开日期: 2015-02-04 17:26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避灾扶贫搬迁“三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避灾扶贫搬迁“三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日


    安康市避灾扶贫搬迁“三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避灾扶贫搬迁工作,努力实现“提速度、上水平”的新要求,达到“精准搬迁、精细管理、精确施策”的新标准,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四年搬迁工作实践证明,避灾扶贫搬迁是求彻底的安居工程、是重治本的扶贫工程、是抓关键的生态工程、是谋大局的发展工程、是聚民心的民生工程。全市上下应当更加自觉地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战略高度去谋划和推进这项工作,使之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载体,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契机。坚持“规划引领、避灾优先、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市场运作、产业配套、保障跟进”的基本工作思路和“进城入镇上楼、跨区域入社区、压点提质上规模”的搬迁安置思路,加快搬迁安置工作步伐,全面提升搬迁安置工作水平。
      二、目标任务
      2015年是实施避灾扶贫搬迁工作的第五年,要围绕“增加总量、避灾优先、提早动手”的目标,推进避灾扶贫搬迁工作提速度。2015年全市避灾扶贫搬迁安置任务增加到2.5万户9.5万人,从2016年开始,每年避灾扶贫搬迁安置任务计划稳定在3万户11.4万人左右。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坚持地灾户、洪灾户、特困户优先,确保2015、2016年两年完成避灾户和特困户的搬迁安置任务。在具体工作安排上,提早下达年度任务、提早衔接规划项目、提早推进项目建设、主动配套相关项目,确保各类安置小区当年项目当年竣工(高层建筑除外)。围绕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提升避灾扶贫搬迁工作水平。实行精准搬迁,围绕搬迁对象开展集中调查,摸清底子,瞄准对象,分类安置,分年轮候;实行精细管理,围绕搬迁群众和安置项目采取信息化手段,实施全过程项目化精细管理;实行精确施策,围绕搬迁群众的后续服务与管理,落实“一区一策、一户一法”增收致富规划,跟进社区服务管理,帮助搬迁群众增强适应性,主动转方式,努力让他们“住的称心、服务贴心、收入稳增”。
      三、工作措施
      (一)精准搬迁。
      1.摸清基本情况。抽调县区、镇办、村三级干部,按照逐村开会宣传、户户见面登记的要求,扎实细致地做好集中调查摸底、集中调整规划、集中宣传政策的“三个集中”工作,夯实“三精”工作基础。摸清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摸清搬迁群众居住环境、家庭人口、文化程度、现有住房、主要劳力、技术技能、收入状况等,并逐户录取搬迁对象的相关影像资料;摸清搬迁意愿,主要包括搬迁去向、时间、区域和安置房屋类型与户型等基本情况,初步确定搬迁后的技能培训、产业就业兴业意向等;摸清重点对象,由镇办负责,对受地质灾害威胁户、洪涝灾害威胁户、特困户等三类重点对象进行逐户登记摸底,市、县区国土、水利、扶贫、民政等部门严格把关,审核确认。落实摸底人员和审核人员责任,凡因摸底不细致使三类重点对象未按计划搬迁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追究摸底和审核人员责任。
      2.分类轮候安排。在摸清底子的基础上,认真做好2015至2020年六年搬迁计划和两个三年轮候方案,逐户签订搬迁协议。坚持“三优先”搬迁原则,优先搬迁受地质灾害威胁户、洪涝灾害威胁户、特困户,制定重点对象两年搬迁行动计划,充分运用并探索完善“交钥匙工程”有关政策,加快搬迁步伐,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三类重点对象搬迁。按照搬迁户申请、村民评议、镇村初审、相关部门审定、县区政府批准的程序,坚持村、镇办、县区三级公示,精准确定搬迁对象。各县区于2015年3月20日前,将审定后的2015—2020年搬迁计划、三年轮候方案、两年完成重点户安置的工作方案一并报市政府备案。
      3.建立信息系统。按照户签协议、村建册、镇建档、县(区)建库、市建平台的要求,建立市、县(区)、镇、社区(500户以上)四级搬迁安置工作信息系统,与精准扶贫共享平台。主要内容包括:本级出台的搬迁安置政策、制度、办法和相关工作安排等文件;本级搬迁规划、布点及三年轮候计划、重点户安排计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产业就业创业计划等;搬迁对象花名册、以户为单位的搬迁对象基本情况、搬迁意愿和搬迁协议等;安置社区的项目设计、招投标、建设企业情况、质量管理、综合验收和后期维护等;资金兑付、群众自筹资金、配建商品房、土地收益等相关内容。信息系统包括文字数据和图片影像,既有电子信息,又有纸质档案;既涵盖已完成工作,又涵盖未来计划。
      (二)精细管理。
      1.搬迁规划体系化。市、县区在编制“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要编制避灾扶贫搬迁专项规划。该专项规划的编制要融入市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主动与土地利用、城镇体系、新农村建设、产业发展以及配套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规划相衔接,在优先确定搬迁计划任务与安置社区建设规划的基础上,配套相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致富增收等体系规划。要在中心城市、月河川道、县城、副中心镇和园区、景区周边优先规划布点,引导群众就近城镇化。坚持并不断提升集中安置率、统规统建率和城镇安置率,确保分别不低于90%、60%、60%的比例。结合镇村改革,规划建设农村新型社区,探索整村整组搬迁。安置社区的数量能少则少、规模宜大则大,原则上不再规划和审批100户以下的集中安置社区。要分类搞好规划技术审查,认真执行逐级备案程序。
      2.项目管理制度化。搬迁工程全部实行以县区政府为主体的项目管理,所有统规统建项目全部实行“一个安置社区、一个项目主体、一个项目法人”的管理模式,涉及基础设施“大配套”项目,相关业务部门要主动做好项目编报、技术把关、组织验收等工作。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度和终结审计制等“五制”管理。未审核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未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不得验收和拨付全额工程款。强化质量监管,坚持所有工程质量安全“零容忍”和“终身制”,采取“行政、中介、群众自治”三结合的办法,抓好全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资金管理规范化。认真执行补助标准。各县区要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全面执行建房补助政策,严禁通过分户等方式套取国家补助资金。严格分户管理,对2011年以后符合分户条件且在公安部门办理分户户籍的搬迁对象,可以按新户籍享受搬迁安置政策,但独生子女与父母分户、父母单独分户、未结婚子女分户以及鳏、寡、孤、独或其它残障人员单独分户的不得享受搬迁政策。所有补助资金要在下年度9月30前全部兑现到位。统规统建房屋可兑现到项目业主,统规自建和分散安置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到户。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房资金和“小配套”建设资金。项目开工预拨20%资金,建设进度达到工程量一半预拨40%资金,完工拨付80%资金,竣工验收并通过审计决算拨付剩余资金。三是当年统规统建项目群众自筹资金必须在下年度9月30日前归集到共管账户,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四是严格控制建房成本,对搬迁户购房价每平方米超过1200元的,要报市搬迁办组织进行价格听证,审批后执行。五是加大商品房配建,撬动土地增收,弥补建房资金不足,并按标准将收益资金于下年度9月30日前足额归集到共管帐户。六是强化资金监管,坚持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严禁克扣、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
      4.用地管理科学化。认真执行陕南移民搬迁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落实好年度专项用地计划和专门的用地管理政策,坚持依法规范、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控制移民搬迁用地面积,集中安置用地户均控制在0.2亩(含配套设施用地)以内,分散安置用地户均不超过0.25亩(含公共用地)。住房面积严格按照人均25平方米确定,集中安置住房面积最大不超过125平方米,分散安置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特困户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要把搬迁户旧宅基地腾退复耕工作作为一项硬任务,完善与搬迁户宅基地退出的相关手续,坚持“一户一宅、办新腾旧”的基本原则,制定专门政策约束、引导、鼓励搬迁户加快旧宅基地腾退,配套推进复耕工程。
      5.配套设施标准化。基础设施“小配套”项目按户均2万元由县区统筹安排,与安置房同步建设。“大配套”项目要按照“小型保基本、中型保功能、大型全覆盖”的原则,提前规划、精心对接。搬迁社区垃圾、污水等环保设施项目要与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各县区要将下年度“大配套”项目于上年8月30日前确定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和市搬迁办,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接、审定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和省搬迁办。市县相关部门要加大项目衔接和争取力度,县区政府要从规划、评审环节入手,加大统筹力度,确保“大配套”及公共服务设施在安置社区建成后一年内建设完成。
      6.内业管理精细化。一是项目备案审批。内容包括:搬迁对象台账、审批文件、项目详细规划,布点审批及规划审查意见、建设用地文件、地灾和洪灾评估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各县区必须在当年8月30日前完成项目备案,未经备案的项目不纳入搬迁安置范围和年度目标任务。二是建立搬迁台账。主要内容包括:县区名称、集中安置区名称、安置规模、搬迁安置类型、户主姓名及身份证、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等。由县区负责建立对象台账和准备相关手续,经市搬迁办初审后,报省移民搬迁办公室进行审查备案。三是准确录入信息。各县区要按时间节点及时采集、审核搬迁信息,在当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移民基本信息、安置审定信息及集中安置项目基本信息、审批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和上年度移民对象入住、竣工验收、群众自筹资金及配建商品房收益、土地收益在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上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资金拨付等信息的录入,做到台账信息与录入信息一致、户籍信息与网上信息一致,并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监督。
      (三)精确施策。
      1.增收配套到户。按照“一区一策,一户一法”的总体要求,精准到户,综合施策。积极争取省上产业扶持资金、整合涉农项目资金用于搬迁群众就业兴业创业。按照“扶持龙头、覆盖到户、集中使用、动态管理、滚动发展、保值增值”的原则,撬动社会资金,大力扶持工业园区、农业园区、旅游景区、技能培训和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带资入企促进就业、带资入社发展产业、建立基金鼓励创业的办法,促进搬迁群众致富增收。
      2.技能培训到人。全面整合培训项目和资源,加大搬迁群众技能培训力度,努力做到搬迁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资助、搬迁在册贫困大学生资助、搬迁家庭新增劳动力免费技能培训、搬迁家庭实用致富技术培训、搬迁群众就业创业培训、搬迁家庭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再就业培训“六个全覆盖”。
      3.社区服务跟进。一是健全社区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搬迁社区可按城市社区标准组建社区。成立社区党组织,落实社区办公场所、服务人员和工作经费,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工作。二是保障群众权益。搬迁群众实现分类管理,即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服务管理土地、林地承包、流转等相关权益,现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服务管理人口和居住房屋,提供基本服务。三是实行物业化管理。积极推行市场化服务管理方式,探索以县区为主体成立物业管理总公司,镇办成立物业分公司,专门负责社区的基本公共服务。物业公司下设环卫服务、水电服务、公共设施维护管理、安保管理等,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所有收费由社区居民代表审核,并以法定程序审批。四是提供优质服务。凡是新成立的社区,要积极创建法制管理星、创业致富星、文化特色星、环境优美星、服务保障星“五星”社区,对广大搬迁群众开展新社区、新农民、新技能、新风尚“四新”教育培训,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创新服务内容,提高搬迁群众幸福感、满意度,引导搬迁群众由农民向市民转变。
      4.典型示范引路。深入推进“一区一策、一户一法”试点工作,由点到面全面推开。加大社区环保设施建设力度,突出500户以上和沿江沿河、水源地保护区100户以上等重点,率先实施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工程。推进土地综合利用试点,坚持市域统筹,落实增减挂钩和占补平衡政策,旧宅腾退复耕和“两证”办理,确保搬迁和后续发展用地合理合法。加强社区管理试点,移民搬迁社区除承担社区传统的管理、服务、保障职能外,要结合农民进城的新特点,向增收致富等服务延伸。同时,要组织搬迁群众成立产业、劳务等合作组织,搭建服务平台。通过一系列的典型示范,破解工作难题,探索搬迁工作新路子。
      四、强化保障
      (一)坚持县级统筹,强化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夯实以县区为主体的工作机制,落实县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调动各级各工作部门积极性,建立任务分解、分级负责、履职尽责、配合协作的工作机制。坚持统筹领导力量、统筹谋划布局、统筹项目管理,不准放任镇村自行建设、部门各自为政无序实施。充实市县(区)移民搬迁干部队伍,进一步增加市搬迁办工作力量。各县区要根据工作需要落实10—20名专职工作人员,配强班子,增加专业干部,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项目捆绑,提供资金保障。坚持县为平台、县长负责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大项目争取力度,主动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资金,推动“三精”工作顺利开展。市县区相关部门都要履职尽责,确保集中安置社区配套设施项目得到优先落实。凡是集中安置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没有落实的,不得安排其它区域的项目。要通过争取中省专项资金、积极引入民间资金、发挥群众自筹资金、鼓励各类金融资金等投入搬迁工作,解决“三精”工作资金难题。
      (三)坚持督办考核,严格问效问责。实行移民搬迁“三精”工作月统计、季督查、年考核和跨年度验收“四位一体”监督检查机制,由市搬迁办联合市考核办、市政府督查室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督办考核。进一步健全完善督办考核机制,加大对县区搬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权重,建立避灾扶贫搬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考核和问责机制。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的移民搬迁“三精”工作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坚持真考实核,督办问责,促进“三精”工作落实。


    公文PDF原件:安政发〔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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