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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00-2013-025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9月27日
    文号 安政发〔2013〕26 号 公开日期: 2013-09-27 16:23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投资项目管理,推进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规范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政府投资项目不断增加。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着建设程序不规范、资金管理不到位及“未批先建、违规审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规模”等问题,严重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影响了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维护投资建设秩序,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确保投资项目科学有效实施。
      二、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投资项目按照审批制、核准或备案制实行分类管理:
      (一)审批制:对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含 BT、BOT 项目),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审批程序依次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招投标方案)、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以及后评价等环节。
      (二)核准或备案制: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1.核准制:由企业投资建设且属于《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目录》规定中、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中、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目录》中规定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大项目报市政府审定。
      2.备案制:由企业投资建设且不属于《目录》内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备案制管理的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投资额在10 亿元以上的,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 亿元以上、10 亿元以下的,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 亿元及以下的,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发建设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建立项目行政审批联动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建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优化项目管理流程,建立项目行政审批联动机制。
      (一)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向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其它行政审批手续和支撑性文件,列入中、省各类专项规划或经市政府审定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视同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查。项目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其它行政审批手续和支撑性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研批复文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批复后方可进入施工图设计。
      (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审批手续和支撑性文件。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审批手续和支撑性文件。
      (三)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获得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审批手续。各级涉及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精神,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项目办理中实行“一次告知、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要按照项目建设性质,区分不同的建设时期,将项目的管理、监督责任予以分解。对项目审批涉及的土地、环评、节能等环节实行并联审批,各部门同步进入办理状态,以单个事项的最长办理时限为整个项目的办理时限,不得因一个审批环节办理缓慢影响项目审批进度。
      四、规范投资项目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并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二)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三)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四)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五)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六)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五、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一)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全面承担工程项目的策划、筹资、建设、经营、还贷、资产保值和增值,并全面负责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设备购置的全过程监理;项目法人要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以合同的方式将建设管理目标与责任关系分解并延伸到施工承包商、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形成设计、施工、监理等对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对国家负责的工程建设管理机制。
      (二)严格执行变更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如有涉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重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程序报原行政审批部门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发生重大变化(指施工图设计阶段与初步设计阶段地质勘察所揭示的地质条件差异)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可按照初步设计报批程序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对于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对于概算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其以上的,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或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调整的价差不作为计取相关费用基数。
      六、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制度
      (一)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及时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进行竣工验收和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的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二)严格执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一定时期,项目业主单位要对项目运行进行全面评价,既要对项目预期效果与项目实施后的实际结果进行全面对比考核,又要对建设项目投资的财务、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效益与影响进行全面科学地评价,并须将评价结果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各级项目管理职能部门要带头执行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增强全局意识、责任意识,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全力为项目建设做好服务;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指导,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越权、越位审批等违反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的行为发生,建立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营造一流的投资环境,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附件:安康市投资项目管理优化流程图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3 年9 月26 日

      公文PDF原件:安政发〔2013〕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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