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100-2013-00052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年03月28日 |
文号 | 安政发〔2013〕7号 | 公开日期: | 2013-03-28 14:16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依据《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陕政发〔2012〕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安康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7日
安康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培育壮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带动农民增收,依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建设联席会议认定的涉农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农业产业化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审核、推荐我市申报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市农业产业化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设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认定推荐和运行监测管理及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县区农业局负责本辖区农业产业化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的培育,认真落实中、省、市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七条 推荐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中遴选;推荐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中遴选。
第八条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合法经营,且登记成立2年以上。
(二)主营业务。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农产品生产经营的销售额须占到企业销售总额的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6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年交易额达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
(四)带动能力。企业应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农户等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加收入。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量达到500户以上。
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从农民、专业大户、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五)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效益与规范。企业应连续2年赢利,不拖欠职工工资,无涉税违法行为。
(七)市场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整体实力、产品质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居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能力强。企业诚实守信、营销网络健全,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在近两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八)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鼓励科技创新力强、竞争优势明显、带动作用突出的企业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
(九)企业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实力等可适当放宽(三)有关规定。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完整的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
(三)金融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复印件和有效期内企业信用记录证明;
(四)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五)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所在地县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2年纳税情况证明(注明纳税金额和是否有涉税违法行为)和免税证明文件;
(七)企业所在地县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的产品质量安全书面证明;
(八)获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符合本行业生产所需的证件;
(九)能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名牌产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县区农业局提出申请。
(二)县区农业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局共同做好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服务工作。
(三)县区农业局应征求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意见,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向市农业产业化建设办公室行文上报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产业化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实地核查,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
(二)市农业产业化建设办公室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建设联席会议审定。
(三)经联席会议审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市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市农业局向社会公布,并颁发“安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二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有进有出”的竞争机制。
第十四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照市农业产业化建设办公室的要求,准确、及时提供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报表、带动农户等相关材料,积极配合农业产业化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展销、培训等活动,并作为对企业监测评价、考核奖励、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查、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帮助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市农业产业化建设办公室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下列程序,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
(一)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照市农业产业化建设办公室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县区农业局提交企业上年度基本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记录证明、县区农业局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等监测材料。
(二)县区农业局负责审核监测材料的真实性,提出监测意见,于3月底前报告市农业产业化建设办公室。
(三)市农业产业化建设办公室组织监测评审专家组,综合评价监测意见,提出监测建议并报市联席会议审定。
(四)联席会议讨论审定监测建议,确认监测结果,经联席会议审定监测合格的企业在相关媒体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联席会议审定监测合格的市重点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局向社会公布,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更名批复等更名材料,由县区农业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建设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市农业产业化建设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农业产业化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八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联席会议同意后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由县区农业局负责收回其“安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
(一)企业资产、主营业务等发生变化,主营业务脱离农业、带动能力明显不足,且已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二)监测不合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有偷、骗、抗税违法行为,环保不达标,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引起群体上访投诉,存在坑农害农和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五)提供虚假申报和监测材料的。
第十九条 县区农业局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测审核工作不及时、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出现重大失实现象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查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按《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尚未认定的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安康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发〔2006〕18号)同时废止。
公文PDF原件:安政发〔2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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