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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康中心城市土地利用市场秩序清理整顿的通告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00-2012- 4737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6月13日
    文号 安政发〔2012〕23号 公开日期: 2012-06-21 16:00
    有效性 已失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康中心城市土地利用市场秩序清理整顿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土地利用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7年以来,凡有下列行为的,均属于清理整顿范围。
      1、未经批准擅自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新建、改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或个人。
      2、已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了供地通知、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土地审批手续后,已满两年未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的。
      3、未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
      二、本次清理整顿从2012年6月25日开始,至12月25日结束,为期6个月,分三个阶段完成。6月25日至7月25日为宣传动员、申报问题阶段;7月26日至9月25日为排查摸底、清理清查阶段;9月26日至12月25日为集中整顿、规范处理阶段。清查中,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新建、改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或个人,坚决依法查处;对已满两年未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的单位或个人,经核查后,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撤销原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重点是改变土地用途或土地转让后进行商业或房地产开发的单位或个人,限期30日内到市国土资源部门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凡在规定时限内主动申报并接受处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理。逾期未报,经查实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或土地上的投资,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凡国家公务人员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除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外,监察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凡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调查,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次清理整顿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由市规划局、住建局、监察局和汉滨区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清理整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各类违法用地、非法转让土地、闲置土地等信息及时与各商业银行和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各类违法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规划、住建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和建设相关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受理产权登记,市政府规划委员会不受理建设规划的审查审批工作。
      五、土地利用市场秩序集中清理整顿期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915-32033080915-320467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公文PDF原件:安政发〔201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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