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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00-2010- 3630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年12月16日
    文号 公开日期: 2010-12-16 17:31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

    安康市人民政府文件
    安政发〔2010〕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进城定居的意见》(安发[2010]3号)精神,现就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的原则,综合考虑城镇建设规划、经济发展质量、资源承载能力、公共服务水平等因素,大力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结构有序、梯次推进的城镇化格局。
      2010—2011年,重点推进已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新增城镇居民8万人。
      2012—2015年,全面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新增城镇居民27万人。到“十二五”末,全市累计新增城镇居民35万人,城镇化率达46%。
      2016年—2020年,形成城乡一体的公共政策和服务管理体系,城镇化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二、进城方式
      (一)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含随迁人员)自愿选择进城(含中心城市、县城、镇)落户,享受城市政策待遇,实行城市居民制度(简称进城落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簿》。
      (二)选择享受农村政策待遇实际已居住生活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实行城市居住制度,办理《城镇居住户口簿》。
      三、落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进城落户:
      1、凡在城镇具有稳定工作且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已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并首次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2、在城镇具有相对固定住所(含租房、购买商品房、自建房)、已征地未转为城镇户口(含城中村)、因灾损毁倒塌房屋需安置的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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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鼓励政策
      (一)退出宅基地补助政策
      1、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自愿进城落户,应退出已确权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可在转户之日起3 年内办理退出手续、签订退出合同。
      2、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经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核准,签订退出合同并办理公证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出的宅基地(含地上建筑物)补助标准由各县区参照区片地价,根据川坝、浅山丘陵、中高山不同地类以及地上建筑物等情况制定;在异地建房无偿划拨宅基地的,不再享受退出宅基地补助政策。
      3、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待整户退出宅基地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 退出承包耕地流转政策
      1、农村居民自愿进城落户,可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耕地退出合同,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流转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当地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平均值的10年之和计算。
      2、农村居民自愿进城落户,承包耕地可在转户之日起5年内办理退出手续。
      (三)林权稳定政策
      农村居民自愿进城落户,本轮承包期内继续拥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四)住房保障政策
      1、全市每年提供2000套以上保障性住房,用于解决退出宅基地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问题。已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可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
      2、进城落户(含进城居住)农村居民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首次购买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免征契税;首次购买住房面积在90--144平方米的,按法定税率的25%征收契税。购买商品房可办理按揭贷款。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免征交易手续费、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鼓励农村居民在建制镇按照统一规划、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多层或联排住宅落户定居,涉及的有关税费予以减免。自有资金达到房屋建设成本40%以上的,可给予单户授信额度5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
      (五)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1、全市每年提供2000个以上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含进城居住)农村居民就业,并给予3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2、进城落户(含进城居住)农村居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营业税起征点由0.5万元提高到1万元,5年内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进城落户(含进城居住)农村居民自主创业的,可提供8万元以内、不超过2年期限的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合伙开办企业的,可提供20万元以内、不超过2年期限的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创办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等企业的,按其规模可提供200万元以内的贷款担保和贴息或享受自主贷款300万元以内、不超过2年期限的财政贴息。
      4、整合“人人技能工程”、“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困难职工救助计划”等项目,对进城落户(含进城居住)农村居民劳动力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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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教育保障政策
      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子女按居住区域就近入学。初高中录取时予以加分,对就读普通高中的困难择校生减免1000元费用。
      (七)养老保险政策
      1、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在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继续参加养老保险。
      2、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灵活就业的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随迁未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期足额缴纳保险费的,按其缴费总额10%进行3年期的补贴。
      3、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转移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八) 医疗保险政策
      1、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在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随迁未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九)计划生育政策
      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从办理落户手续的下一年度起,可在3年内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
      (十)其它政策
      1、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有就业单位的,可随同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符合条件的,享受城镇居民低保户、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保障政策。
      2、全市每年拿出30%的城镇义务兵安置指标,专项用于进城落户的农村籍义务兵安置。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夯实工作措施。市发改委、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规划、住建、农业、林业、卫生、计生和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各县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领导小组要下设实体性办公室,作为负责农民进城落户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办理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有关土地退出、经济补偿、社会保障、户籍登记等相关手续。对进城落户或进城居住的农村居民统一办理“进城落户卡”或“进城居住卡”,持卡办理相关手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各县区要将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跟踪督查,定期通报。
      (二)资金筹措。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含地上建筑物)补助资金由县区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占用税收入、当年新增财力和相关建设类专项资金中整合筹集,由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退出承包地的补助资金用土地出让金收入暂付周转。整合“山地危居”搬迁、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整村移民扶贫、农村危房改造以及灾民建房项目,捆绑以工代赈、小流域治理、农村安全饮水及民生工程等项目资金,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对接收农村居民落户的县区、镇按每户1万元给予补贴,用于居民培训及当地公共设施建设。
      (三)宣传引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要组织宣讲团深入村组农户,开展政策宣讲,为群众答疑解惑,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营造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公文PDF原件:安政发〔2010〕27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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