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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文艺精品创作政府奖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7-018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10月23日
    文号 公开日期: 2007-11-07 16:05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文艺精品创作政府奖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文艺精品创作政府奖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文艺精品创作政府奖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安康市文艺创作和文化繁荣,鼓励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多出效益,并使全市文艺精品创作评选和扶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安康市文艺精品创作政府奖奖励扶持办法》。
    第二条 安康市文艺精品创作奖励和扶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主旋律和社会正气,提倡多样化,坚持艺术性和思想性并重,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
    第三条 安康市人民政府设立文艺精品创作政府奖(以下简称政府奖),市财政自2007年起,在预算中每年安排50万元奖励资金,由安康市文艺精品创作政府奖评审委员会管理使用。重点奖励和扶持突出安康地域特色、体现汉水文化精神、提升安康知名度和形象以及反映安康重大题材、人文景观、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等主题的文艺精品。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成立安康市文艺精品创作政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
    评委会下设文学类、戏剧类、音乐类、综艺类等四个专业评审组,由市文化文物局聘请专业人员组成。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由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权威、德艺双馨的专业人员组成。各专业评审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如评审人员有作品参加其所在专业组评审,在评审其作品时该人员应回避。
    第五条 评委会在市文化文物局设办公室,负责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 请

    第六条 申请政府奖应由市、县区文化局,市直有关部门或协会按一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评委会提出。申请者须填写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安康市文艺精品创作政府奖申报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与作品相关的材料(如出版物、剧目整体框架或构思台本、激光视盘或录像带、剧照、演出节目单、演出场次证明)和有关附件材料(如评论文章、获奖证书)。
    第七条 扶持重点文艺创作项目的范围为:安康市文艺创作人员或外市创作人员以安康市为题材创作的长篇小说、报告文学、影视剧本、舞台剧本。
    申请扶持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者,须填写《安康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扶持申请表》(一式二份),如实写明:创作题材和体裁;创作的基本思路和计划;对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预测与评估;创作进度和完成时限;申请资助金额;项目负责人、经费管理者和主创人员情况。多人合作的作品由主创人员集体提出申请,个人独立创作的作品由个人提出申请。
    第八条 安康市专业或业余创作者的文艺作品,外市创作者以安康为题材的文艺作品,受安康市有关单位委托创作的宣传安康的文艺作品均可申请政府奖。
    第九条 申请政府奖的文艺作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全国和省级各类奖项的文艺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协会举办的评奖作品;已经播放或上映的广播影视作品,演出20场以上的戏剧作品,获得较好社会影响的整台综艺节目;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入选文艺作品;在省级以上文艺报刊发表,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文艺作品;各级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文学专著、作品集。
    第十条 政府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参评文艺作品的公演、发表或出版时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标 准

    第十一条 政府奖设文学类、戏剧类、音乐类、综艺类奖及新人新作奖、荣誉奖。
    第十二条 参评作品必须是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文艺精品。评奖的参照标准分别是:
    (一)在国家级权威和著名载体出版、发表、演出、播放,并获得较高奖项及专家、媒体好评,产生较明显的社会效果,思想性、艺术性兼备的文艺精品;
    (二)在省以上公开出版发行单位及同级载体出版、发表、演出、播放,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较强艺术感染力的文艺作品;
    (三)在省级以上文艺报刊及其他同级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受到读者广泛欢迎,具有一定思想高度和艺术品位的文艺作品;
    (四)在省级文艺载体发表、演出、播放、获奖,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文艺新秀和文艺新作可为新人新作奖;
    (五)对本市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特殊贡献者可获得荣誉奖。

    第五章 评 选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实行两级评审制,专业评审组初评后,提出评审意见,由评委会办公室统一报送评委会进行终评。所有作品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十四条 各专业评审组须事先制订相关门类文艺作品评审细则并报评委会审定,然后按照评审细则对作品进行评审,推荐获奖作品或确定扶持项目。
    第十五条 评委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推荐意见进行终评,终评会必须有超过评委总数4/5的评委参加。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超过参会评委的2/3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评奖严格实行指标和名额控制,确保质量,宁缺毋滥。若某一门类该年度确无优秀作品,重点奖项实行空缺。
    第十七条 评选获奖的文艺作品或扶持的文艺创作项目将通过市级媒体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八条 政府奖各类奖项名额如下:
    (一)文学类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
    (二)戏剧类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
    (三)音乐类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
    (四)综艺类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
    (五)新人新作奖和荣誉奖各1名。
    第十九条 设立特别奖,以奖励获全国、全省文艺创作大奖的优秀作品。此奖项由评委会推荐报市政府审定。
    (一)获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大奖和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文艺项目入选作品奖的,按照类别给予奖励:影视类奖2万元;大型戏剧、长篇文学类2万元;其它奖1万元。
    (二)获省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文艺项目入选作品奖的,按照获奖金额1:1的原则再给予奖励。
    (三)以上获奖项目,按最高奖项金额,予以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二十条 获得立项的重点文艺创作项目,可根据创作计划获取前期创作的扶持经费,并可视情获得中期跟进经费和后期奖励费用。扶持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创作项目直接所需的费用,包括调研、采风、资料收集、出版补助等费用。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如发现申请人或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应取消该次评奖资格,并提出严肃批评;对已获奖者,通过适当途径撤消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提请作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请者自行解决;对引起法律纠纷的,由申请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文艺创作扶持项目,可允许项目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加工,重新申请验收;仍未通过的,按项目未完成予以撤销,并责令退还全部扶持经费。该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次的项目资助。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保守秘密。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如发现评审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应立即撤消其评审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对不符合本办法的文艺作品,有关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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