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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7-005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年06月08日
    文号 安政发〔2005〕10号 公开日期: 2005-06-08 10:24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5〕5号)精神,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进一步理顺出中心下岗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按照中、省要求,今年内要基本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稳定全市就业形势、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并轨工作。同时,要妥善处理好下岗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以实现全面并轨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格局。
      (二)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以促进再就业为目的,以理顺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和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到2005年底使现有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基本实现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同时,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
      (三)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下岗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企业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坚持就业优先,大力开发就业岗位,鼓励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坚持理顺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坚持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
      二、分类指导,区别处理,平稳推进并轨工作
      (四)实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对象范围是:
      1、1998年6月30日后签订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且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2001年后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目前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五)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中,对2004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且距退休年龄满5年以上,有劳动能力的下岗职工,运用各种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再就业援助力度,采取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灵活就业等办法,促其实现再就业。对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帮助,但实现再就业仍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与职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退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国有困难企业难以全部承担缴费的,从并轨资金中予以适当补助,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直到退休。补助资金中省财政承担60%,市属企业由市财政承担40%,县区企业由县区财政承担40%。
      (六)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满5年,难以再就业的人员,原则上不解除劳动关系,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在职职工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发给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企业难以发放生活费的,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退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正常退休年龄。国有困难企业难以全部承担缴费的,从并轨资金中予以适当补助,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直到退休。补助资金中省财政承担60%,市属企业由市财政承担40%,县区企业由县区财政承担40%。
      (七)对“4050”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其再就业能力,并综合运用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促其实现再就业。要把就业特困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为其提供专门的帮助和服务。同时,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劳动关系。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原则上由企业承担。国有困难企业承担有困难的,视其困难程度,从并轨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国有困难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2002年以来连续2年亏损;
      2、企业资产负债率在100%以上;
      3、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全部由财政和社会承担;
      4、停产企业连续半年欠发职工工资或半停产企业连续3个月欠发职工工资,且在职职工工资连续半年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企业收入不足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有困难企业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国有企业资产管理部门认定企业2002年以来的亏损状况、经济收入状况;财政部门认定资产负债和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财政补助情况;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停产半停产企业2002年以来工资发放情况。
      (九)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妥善处理好拖欠下岗职工的工资、医药费和集资款等各种债务,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企业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可与下岗职工协商签订分期偿还协议。企业还可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处理库存产品、变卖或出租闲置资产等办法筹措资金,优先解决拖欠职工的债务问题,清偿债务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债务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得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十)已经纳入2004年度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按照规定保障至2005年5月期满为止。保障期满后,按照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原企业要千方百计开辟就业岗位,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原企业重新安排上岗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的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十一)符合并轨条件的企业在并轨期间进行改制时,可将实行并轨所需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代缴社会保险费等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
      (十二)做好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账户,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实现再就业的,企业要及时为其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手续。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十三)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加大资金投入,为并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十四)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所需资金,依法应由企业支付。对国有困难企业无力支付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所需资金的,由各级财政给予必要的补助。并轨所需资金来源为:
      1、企业自筹资金(包括出售现有资产筹集的资金);
      2、各级财政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用于基本生活保障等资金和历年基本生活保障结余资金;
      3、各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各级政府要在继续确保再就业工作所需资金的同时,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落实并轨所需配套资金。2007年底以前,各级财政按照“三三制”原则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得低于2002年配套资金的水平。基本生活保障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并轨工作的财政补贴支出;
      4、其他资金。
      中、省驻安企业并轨所需资金,继续按原有渠道和程序办理。
      四、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探索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十五)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建立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将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抓好落实。要将建立就业示范区作为促进并轨的重要手段抓紧抓好。对无力支付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企业下岗职工作为帮扶重点,从并轨资金中专门安排部分资金建立再就业示范基地和示范社区,以此推动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十六)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出资兴办、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重点用于安置“4050”人员及其他困难下岗职工,使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城建、交通、环保等部门涉及的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益性岗位要按一定比例优先安置下岗职工,特别是“4050”人员。
      (十七)积极组建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新型用人方式,对减少企业用人成本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促进作用,已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支持创办劳务派遣公司,将退出保障线的“4050”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对与劳务派遣公司或其他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用工合同的,从并轨资金中给予岗位补贴。劳务派遣公司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按企业管理方式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八)加大各项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力度。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安置下岗职工。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十九)强化就业服务。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纳入所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积极开辟社区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开展免费服务,为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没有实现再就业或者灵活就业的,其档案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对具备条件的基层劳动保障所站,经审核认定后也可进行档案托管。档案托管3年期内减半收费,从并轨资金中一次性解决。要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对原企业不能安排就业岗位,又无力代缴社会保险费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下岗职工,重点帮扶其实现再就业。
      五、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并轨工作顺利实施
      (二十)坚持政府主导,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企业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核定并轨对象,筹措并轨所需资金,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扎实细致地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并轨方案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同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定。
      (二十一)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并轨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政策,对并轨范围、对象严格审核把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指导、协助企业认真清理和补缴社会保险费,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并轨工作的资金投入,保证并轨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并对并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国有企业资产管理部门要指导、帮助企业筹措资金并妥善解决拖欠下岗职工的各类债务问题,促进并轨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民政部门要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各级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大税费减免落实力度;城建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也要结合各自职能,为并轨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企业主管部门要主动指导企业实施并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并轨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稳定工作。
      (二十二)并轨工作要与加强失业调控相结合,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加大失业保险金的征缴力度,依法扩大覆盖面。各县区要对并轨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测,简化发放程序,确保并轨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资金不留缺口。
      (二十三)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并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自觉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并轨工作中不稳定因素的排查,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并轨工作的顺利实施。各新闻媒体要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积极宣传再就业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对于并轨工作中涉及到的有关敏感问题要谨慎报道,避免引发不稳定事件。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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