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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业登记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5-82799 发布日期 2015-12-08 11:13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概述 停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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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报送资料】
      (1)《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基本流程】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验旧发票并收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3)录入停业登记内容,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4)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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