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内容

安康中心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5-82151 发布日期 2015-11-12 09:38
来源 安康市房产管理局
内容概述 安康中心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
【字体: 分享:

  根据《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安政办发[2012]47号)文件精神,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管理,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层保障,保障对象按家庭收入水平确定。
  一、保障对象及准入标准
  1、最低收入家庭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社会保障家庭确定(2013年低保标准每月355元/人)。
  2、低收入家庭按照当地城镇居民2013年享受最低社会保障收入线的3倍以下确定(355X3=1065元)。
  3、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确定或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二、保障对象申请条件
  1、中心城市汉滨区各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社会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
  2、中心城市汉滨区各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社会保障收入线3倍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3、市区各企事业行政单位新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复转军人在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住房困难人员。
  4、市区各私营企业及个体企业单位外来务工的在单位连续务工二年以上的住房困难人员。 
  三、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城镇居民提供的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城镇居民低保证明;
  3、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4、共同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
  5、住房情况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新就业人员提供的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3、共同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
  4、住房情况证明;
  5、人事或民政部门就业分配通知书或单位聘用合同;
  6、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3、共同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
  4、住房情况证明;
  5、企业单位营业执照;
  6、签订的劳动合同;
  7、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请程序
  1、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的保障对象在居住所在地的社区递交申请。
  2、外来在安康中心城市务工人员及单位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住房困难的保障对象在辖区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递交申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