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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5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5-82105 发布日期 2015-11-10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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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5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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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办字〔2015〕93 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安各单位:
  《安康市2015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11 月3 日

安康市2015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为做好2015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和中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年度实施办法。
  一、考核范围
  纳入安办字〔2015〕60 号文件规定考核范围111 个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上述范围除中省驻安单位和市直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领导班子及市委管理干部的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县区、市直部门和中省驻安单位目标任务考核90 分,社会评价10 分。同时,分类实行工作绩效加减分。
  1.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及分值。按照《关于印发各县区和市直部门、中省驻安单位2015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通知》(安办字〔2015〕60 号)执行。
  2.社会评价结构及分值。各县区社会评价包括两代一委评价、市直部门评价、民意调查和领导评鉴四部分,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社会评价包括两代一委评价、市直部门评价、服务对象评价和领导评鉴四部分,市直部门、中省驻安单位社会评价包括两代一委评价、基层干部评价、服务对象评价和领导评鉴四部分,分别各2.5 分。
  3.工作绩效加减分内容
  (1)加分项目。各县区和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主要经济指标、民生指标、安全维稳指标、节能减排指标超额完成任务,市直部门和中省驻安单位主要职能指标超额完成任务;市直部门和中省驻安单位社会评价在各类别中排位前3 名;县区和市直部门、中省驻安单位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部委以及省委、省政府面向全社会进行的表彰;县区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获得的表彰。
  (2)减分项目。未完成考核指标任务;平时考核减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1.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完成重点任务、工作实绩、领导水平、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2.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三)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
  本年度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情况,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完成反腐倡廉任务、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三、考核程序和方法
  考核工作按照平时考核、自查总结、年终考核、民主测评、社会评价、数据汇总和结果评定等程序进行。
  (一)平时考核。被考核单位对承担的考核指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定期督促进展情况;按时限要求办理有关督办通知,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及时向市考核办提供各类资料数据,按时报送共性指标完成情况及印证资料。对未量化分解落实考核指标任务,或对指标督办整改落实不力,或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情况的,依据情况予以减分。
  (二)自查总结。被考核单位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形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暨领导班子工作自查报告和领导干部述职述效述廉报告。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暨领导班子工作自查报告,包括本年度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效述廉报告,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廉洁自律,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情况。
  (三)年终考核。市考核办统一组织考核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年终集中考核。
  1.召开工作报告大会。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暨领导班子工作报告和领导成员述职述效述廉报告(可进行书面报告)。参会人员范围:各县区一般为县区委委员;县区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县区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县区法院、检察院,县区委、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 镇(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社会评价的所在地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部门、中省驻安单位和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一般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个别人数多的单位参会人员范围可为中层以上干部和部分中层以下干部代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社会评价的服务对象。
  2.民主测评。在工作报告大会上,由考核组组织参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表方式,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无任用民主推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暨领导班子工作报告和领导干部述职述效述廉报告于会前印发参会人员。
  3.考察核实。考核组通过个别谈话和查看被考核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资料等,核实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分析评判。考核组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评价相结合,对被考核对象履行职责和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实绩分析,集体讨论评定考核得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情况进行综合研判,作出基本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报告。
  (四)社会评价。县区社会评价包括:(1)两代一委评价。由考核组组织所在地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评价。(2)市直部门评价。由市考核办组织市直部门和中省驻安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评价。(3)民意调查。由市统计局负责在所在县区群众中进行工作公众满意度调查。(4)领导评鉴。由市考核办组织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进行评鉴。
  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社会评价包括:(1)两代一委评价。市考核办组织部分省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评价。(2)市直部门评价。由市考核办组织市直部门和中省驻安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评价。(3) 服务对象评价。由考核组组织本单位考核工作报告大会上的直接服务对象、业务相关单位代表、直属单位代表和离退休干部代表进行工作公众满意度调查。(4)领导评鉴。由市考核办组织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成员进行评鉴。
  市直部门和中省驻安单位社会评价包括:(1)两代一委评价。由市考核办组织部分省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评价。(2)基层干部评价。由考核组组织县区考核工作报告大会上的基层干部进行评价。(3)服务对象评价。由考核组组织本部门、本单位考核工作报告大会上的直接服务对象、业务相关单位代表、直属单位代表和离退休干部代表进行工作公众满意度调查。(4)领导评鉴。由市考核办组织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成员进行评鉴。
  (五)数据汇总。量化指标由市统计局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落实,进行考核数据的采集、统计、核准等工作;非量化指标由考核组根据年终考核情况进行评估核定;党的建设指标由职能部门制定评价标准或者要点,采取职能部门平时考核与考核组年终考核双印证办法进行考核评定,各占50%评定考核得分。各县区和市直部门、中省驻安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分别由市考核办、市委组织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
  (六)结果评定。由市考核办根据数据汇总排名顺序,结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等情况,提出各县区和市直部门、中省驻安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初步意见,经市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由市委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由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对设立的单项考核奖,由负责考核评选的市级职能部门按照《安康市2015 年度目标责任单项考核奖设立意见》和制定下发的《考核评选办法》组织考核评选,结果报市考核办复核;对设立的重大创新奖,由市考核办负责按照《安康市2015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重大创新奖设立意见》进行组织评选。单项考核奖和重大创新奖评选结果报经市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一并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四、等次评定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等次依据综合得分,分别按照循环经济发展区域、重点生态保护区域、聚集发展区域、市直党群部门、市政府非经济部门、市政府经济部门、中省驻安行政管理单位、中省驻安事企业单位8 个类别排序确定。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40%。
  优秀等次:全面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综合得分靠前; 工作有亮点有特色,成绩比较突出,得到各方认可,社会评价较高;领导班子团结、廉洁,无党风廉政和干部作风方面违纪问题发生。
  良好等次:全面完成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社会评价比较好; 领导班子成员无党风廉政和干部作风方面重大违纪问题发生。
  一般等次:重点目标任务完成一般,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后;或领导班子不够团结协调,社会评价较低;或班子出现违纪问题或者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作风方面发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较差等次:目标任务完成较差、考核综合得分排在各类别最后一名且低于80 分;或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双创”等某一方面工作被“一票否决”。
  对超额完成省考指标任务、在省对我市考核中获得加分的市级指标责任部门,以及对省考共性指标得分位居全省各市区前列的市级责任部门,在市对部门考核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对工作成绩突出被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央、国家部委面向全社会对安康市或安康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而获得省对我市考核加分、本年度无“一票否决”情形的部门,在市对部门考核中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各类别单位优秀比例名额;对预防和处置负面重大问题措施得力、成效显著,为省对我市考核作出贡献的市级责任部门,在市对部门考核中优先评优。
  对未完成省考指标任务、造成省对我市考核减分的市级指标责任部门,以及对省考共性指标抓得不力、导致得分位居全省各市区靠后的市级责任部门,在市对部门考核中取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优资格;目标任务考核和社会评价得分有一项在本类别排名末位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两项均在本类别排名末位的,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对因落实不到位、配合不积极、沟通不及时,给我市完成省上下达考核指标任务造成较大影响的县区和市直部门、中省驻安单位,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对发生重大问题造成省对我市考核减分的部门和县区,实施市对县区、部门考核的“一票否决”,直接评为“较差”等次;对履行预防出现和果断处置负面问题责任制不力、导致重大问题发生、造成省对我市考核减分的市级责任部门,在市对部门考核中取消评优资格,乃至实施“一票否决”。
  根据市委常委会研究审定的规范政府性奖励意见,“双创”、综治、精神文明创建三项中心工作考核均为良好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三项中心工作考核中有一项为一般的,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三项中心工作考核中有一项为较差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得评为一般及以上等次。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
  1.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县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直接确定为好等次;领导班子当年被党中央或省委表彰为先进党组织的,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超过90%,其中好得票率超过70%的,领导班子可评为好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或一般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超过70%的,领导班子可评为较好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及以下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低于70%,差得票率低于30%的,领导班子评为一般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一般或较差等次,民主测评差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领导班子评为差等次;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单位,领导班子评为差等次。
  2.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县区和市直部门领导干部考核得分中,党政正职分值结构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8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20%;其他领导干部分值结构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7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30%。
  县区和市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党政正职可评为优秀等次,根据个人考核得分在本类别党政正职中按20%的比例排序确定;其他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县区和市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和一般等次的,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分别按15%和1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县区和市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较差等次的,领导成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对工作成绩突出且被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央、国家部委面向全社会对安康市或安康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而获得省对我市考核加分的部门主要领导,或者本年度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领导干部,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优秀等次比例名额。对未完成省考指标任务、造成省对我市考核减分的指标责任部门,取消主要领导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对发生重大问题、造成省对我市考核减分的,责任领导公务员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取消该县区党政班子、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优资格。本年度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暂缓确定考核等次。
  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应达到90%以上,其中优秀得票率应达到70%以上;评为称职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应达到70%以上;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低于70%的,应评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其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一般评为不称职等次。
  (三)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民主测评中优秀和良好得票率超过90%,其中优秀得票率超过70%的,可评为优秀等次;优秀和良好得票率超过70%的,方可评为良好等次;优秀和良好得票率低于70%的,应评为一般以下等次,其中较差得票率在30%以上的应评为较差等次。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应评为较差等次。
  五、结果运用
  (一)年度考核结束后,向全社会公布各县区和市直部门、中省驻安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等次,并向各被考核单位反馈得分等考核情况,进一步提高考核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被考核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市考核办申请复核,市考核办应予以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反馈。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一般和较差等次单位,领导班子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改正。连续三年被评为一般等次的,或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或连续两年以上考核排名末位、群众意见大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
  (三)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为确实存在问题的,应督促领导班子加强整改,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的,对主要领导采取免去现职、调离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班子其他成员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四)领导干部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在选拔任用时予以优先考虑。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必须为称职以上等次,干部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所在单位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近三年的考核结果。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进行谈话或者组织调整;领导干部分管的某一方面工作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在全市考核处于末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本办法由市考核办负责解释,各县区和市直部门、中省驻安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附件:安康市2015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办法

安康市2015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办法

  根据《2015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为健全完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激励约束机制,规范考核加减分操作,制定本办法。
  一、加分办法
  (一)县区超额完成任务加分
  1.内容及标准
  (1)循环经济发展区域
  ①各县区固定资产投资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增幅每超0.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1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 分;增量每占循环经济发展区域增量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08 分, 最高加分不超过2 分。
  ②各县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幅超出目标任务0.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08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5 分;增量每占循环经济发展区域增量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06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5 分。
  ③各县区新增“四上”企业超出目标任务1 户,在综合分中加0.2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 分。
  ④各县区地方财政收入增幅超出目标任务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2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 分。
  ⑤各县区第三产业增加值增幅超出目标任务0.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04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 分。
  ⑥各县区城乡居民收入增幅超出目标任务0.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1 分,最高加分分别不超过2 分。
  ⑦各县区招商引资增幅超出目标任务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05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 分。
  ⑧各县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高于全市水平,超出0.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1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 分;各县区化学需氧量排放削减率、氨氮化物排放削减率、二氧化硫排放削减率、氮氧化物排放削减率每单项超额完成10%,在综合分中加0.1 分,最高加分分别不超过0.5 分。
  ⑨社会治安满意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区,超出目标任务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2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 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区,超出目标任务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1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0.5 分。
  (2)重点生态保护区域
  ①各县固定资产投资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增幅每超0.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06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5 分;增量每占重点生态保护区域增量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06 分, 最高加分不超过1.5 分。
  ②各县飞地经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每超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05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0.5 分;入园企业户数每超出目标任务1 户,在综合分中加0.2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0.5 分。
  ③各县新增“四上”企业超出目标任务1 户,在综合分中加0.2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 分。
  ④各县第三产业增加值增幅超出目标任务0.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04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 分。
  ⑤各县城乡居民收入增幅超出目标任务0.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1 分,最高加分分别不超过2 分。
  ⑥各县脱贫人口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每超出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1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 分。
  ⑦各县旅游综合收入增幅超出目标任务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1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 分。
  ⑧各县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高于全市水平,超出0.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1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 分;各县化学需氧量排放削减率、氨氮化物排放削减率、二氧化硫排放削减率、氮氧化物排放削减率每单项超额完成10%,在综合分中加0.1 分,最高加分分别不超过0.8 分。
  ⑨社会治安满意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县,超出目标任务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2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 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县,超出目标任务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1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0.5 分。
  (3)聚集发展区域
  ①各区固定资产投资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增幅每超0.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1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 分。
  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幅超目标任务0.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08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 分; 新增“四上”企业超出目标任务1 户,在综合分中加0.2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 分。
  ③瀛湖生态旅游区旅游综合收入超出目标任务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05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 分;旅游接待人数增幅超出目标任务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05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 分。
  ④恒口示范区重点镇建设投资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增幅每超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05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 分;新增“四上”企业超出目标任务1 户,在综合分中加0.2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 分。
  (4)县、区
  县、区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年度控制目标的,低于年度控制目标幅度最大的县区,每下降1 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1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 分;其它县区以此为基数按低于年度控制目标幅度所占比例进行计算加分。
  2.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将统计数据报市统计局,同时抄送市考核办。经市统计局审核后, 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分意见,报市考核办审定。
  各县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新增“四上”企业、城乡居民收入、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由市统计局依法统计确定,地方财政收入指标完成情况由市财政局统计确定,招商引资指标完成情况由市招商局统计确定,旅游收入及接待人数指标由市旅游局统计确定,脱贫人口指标完成情况由市扶贫开发局统计确定,飞地经济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及入园企业户数指标完成情况由市发改委统计确定,污染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由市环保局统计确定,社会稳定指标完成情况由市委政法委统计确定,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由市安监局统计确定。
  (二)市直部门和中省驻安单位超额完成任务加分
  1.超额完成省上下达我市考核指标任务加分
  (1)内容及标准。承担省上下达我市考核指标任务的市直部门和中省驻安单位超额完成省上下达我市考核指标任务、在省对安康市考核中予以加分的,在指标责任部门综合分中予以双倍加分。
  (2)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由市考核办联系省考核办确定,在指标责任部门综合分中予以加分。
  2.超额完成市上下达考核指标任务加分
  (1)内容及标准。市直部门和中省驻安单位主要职能指标(限一项,如与省对安康市考核超额完成任务加分指标相同,就高择取、不重复计分)超额完成目标任务、高于上年度实际完成值或增幅(政策性调整除外)、在全省各市排名前三位、市委市政府认可、推动全市重大工作项目和重大目标任务完成贡献突出的,超出目标任务10%,在综合分中加0.05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0.5 分。
  (2)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中,被考核单位可向考核组申报一项加分指标,完成情况依据市统计局数据确定,并报市考核办复核审定。
  (三)市直部门和中省驻安单位社会评价加分
  1.内容及标准。市直部门和中省驻安单位的社会评价按照市直党群部门、市政府经济部门、市政府非经济部门、中省驻安行政管理单位、中省驻安事企业单位五个类别排序,排列前三名的,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4、0.3、0.2 分。
  2.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由市考核办汇总市直部门和中省驻安单位社会评价得分,按分类得分排名进行加分。
  (四)县区和市直部门、中省驻安单位获得表彰加分
  1.获得省对安康市考核表彰加分
  (1)内容及标准。被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央、国家部委面向全社会对安康市或安康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而获得省对我市考核加分的部门,在综合分中予以双倍加分。
  (2)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由市考核办联系省考核办确定,在部门综合分中予以加分。
  2.县区和市直部门、中省驻安单位获得表彰加分
  (1)内容及标准
  ①各县区和市直部门、中省驻安单位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在综合分中加1 分;等级表彰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1、0.8、0.6 分。
  ②各县区和市直部门、中省驻安单位获得中央、国家部委面向全社会进行表彰的,在综合分中加0.5 分;等级表彰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5、0.4、0.3 分。
  ③各县区和市直部门、中省驻安单位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在综合分中加0.4 分;等级表彰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4、0.3、0.2 分。
  ④各县区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被省政府表彰为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先进县区或获得争先进位奖的,在综合分中加0.4 分;获得全省工业增速前十名等单项表彰的,在综合分中加0.3 分。
  ⑤各县区和市直部门、中省驻安单位调研成果的建议或完成任务的经验,被党中央和国务院以正式文件推广或采纳的,在综合分中加0.4 分;被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以正式文件推广或采纳的,在综合分中加0.3 分。
  ⑥各县区和市直部门、中省驻安单位树立并被列为全国重大典型进行宣传的,在综合分中加0.4 分;树立并被列为全省重大典型进行宣传的,在综合分中加0.3 分。该项加分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部委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前下发文件的在当年加分,之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加分。多年实施一次的表彰,在受表彰当年加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表彰的,按最高标准加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表彰的,按标准分别予以加分。
  (2)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各县区和市直部门、中省驻安单位向考核组提出加分申请并出具证明材料,由各考核组汇总并提出加分意见,报市考核办审定。
  二、减分办法
  (一)市直部门和中省驻安单位未完成省上下达我市考核指标任务减分
  1.内容及标准。承担省上下达我市考核指标任务的市直部门和中省驻安单位未完成省上下达我市考核指标任务、在省对安康市考核中予以减分的,在指标责任部门综合分中予以双倍减分。
  2.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由市考核办联系省考核办确定,在指标责任部门综合分中予以减分。
  (二)县区和市直部门、中省驻安单位未完成市上下达考核指标任务减分
  1.内容及标准 。全年未完成市上下达考核指标任务的(受宏观政策和环境因素影响的除外),每低于目标要求1%,减该项任务基本分的1%;低于目标要求60%的,不得分;缺少任务落实和完成情况的有效印证资料,减该项任务基本分的10%—100%。
  2.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由考核组依据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完成情况提出减分意见,报市考核办审定。
  (三)县区和市直部门、中省驻安单位平时考核减分
  1.内容及标准
  (1)对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未及时量化分解落实到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镇(办事处)、责任科室及责任人的,在综合分中减0.5-1 分。
  (2)对全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受宏观政策和环境因素影响的除外)考核指标,年度内每被预警督办1 次,在综合分中减0.05 分。
  (3)未按规定时限和质量要求报送考核数据资料、影响考核工作的,每发生1 次,在综合分中减0.1 分。
  2.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任务分解减分由考核组依据被考核单位任务分解的相关资料提出减分意见,报市考核办审核;全年未完成目标任务指标督办减分、未按规定时限和质量报送考核数据资料减分,由市考核办依据平时考核掌握情况确定。
  (四)县区和市直部门、中省驻安单位受到通报批评减分
  1.内容及标准。各县区和市直部门、中省驻安单位某项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在综合分中减3 分;受到中央、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在综合分中减2 分,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在综合分中减1 分。
  该项减分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部委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正式文件(含同级办公厅、室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前下发文件的在当年减分,之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减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通报批评的,按最高标准减分;多个项目受到通报批评的,按标准分别予以减分。
  2.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由市委办公室、市政 府办公室分别统计各单位受到通报批评情况,并提出减分意见,报市考核办审定。
  (五)县区和市直部门、中省驻安单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发生重大问题减分
  1.内容及标准
  (1)县处级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受到中央批评的,每件(次)在综合分中减2 分;受到省上批评的,每件(次)在综合分中减1 分;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件(次)在综合分中减0.5 分。
  (2)县区和市直部门、中省驻安单位某项工作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在综合分中减1-5 分。
  2.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由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减分意见,报市考核办审定。
  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统计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责任事故以及被新闻媒体曝光等问题,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统计行风和干部纪律以及县处级领导干部违反八项规定方面重大问题,市委政法委负责统计社会治安稳定方面重大问题,市检察院负责统计干部违法犯罪情况,市公安局负责统计干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况,市委宣传部负责统计舆情方面重大问题,市审计局负责统计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市安监局、环保局、计生局、双创办分别负责统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双创”工作方面重大问题等。

  公文PDF原文:安办字〔2015〕9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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