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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5-81505 发布日期 2015-10-20 17:55
    来源 国家民政部
    内容概述 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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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
      为深刻汲取“5·25”河南省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公安部
    2015年8月28日

    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开展防火检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
      (三)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况;
      (七)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定期检查情况,电气线路是否采取穿管等保护措施;
      (八)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落实每日防火巡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养老机构还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做好巡查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有无玩火、违规吸烟和违章动用明火现象,使用蚊香、蜡烛、煤炉时是否落实防护措施;
      (二)有无违规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损坏;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六)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
      五、加强消防设施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六、严格消防控制室管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在值班时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
      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应当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当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火灾后,立即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七、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八、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应当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九、制定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并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除组织有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有序疏散外,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并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十、禁止行为。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四)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
      (五)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六)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七)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
      (八)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本规定所称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优抚医院、光荣院、救助管理站及其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和公益机构。民政部门管理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供站、救灾物资储备库、烈士陵园(纪念馆)等机构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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