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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入驻恒紫园区标准及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作者: 时间:2015-07-14 16:20 来源:紫阳招商局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企业入驻恒紫循环产业园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加快紫阳工业经济发展,根据安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发〔2008〕11号)精神,结合紫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入驻恒紫循环产业园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均可按本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一次性固定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的重大项目入驻恒紫循环产业园区,可按“一企一策”进行洽谈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企业入驻恒紫循环产业园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规模   一般性工业企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应达到800万元以上。
      (二)投资强度   一般性工业企业应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劳动密集型项目投资强度应达到每亩60万元以上。
      (三)符合工业园区控制性规划和建设、环保、消防、市政等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容积率大于或等于1,特殊行业除外,但必须大于或等于0.7。
      (五)建设期限  入园项目在签订入园协议后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从开工之日起在批复工期明确的建设时间内必须完成协议规定的投资建设内容。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园区的土地实行统一征收、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入驻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入驻企业租赁或购买园区内的标准厂房,一律按成本出租或出售。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入驻企业争取县级及以上各类奖金、项目扶持。
      第八条  园区土地按综合成本价出让,入园项目执行每亩20万元的土地基准价格。根据企业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进度,产出净值,用工人数等,可适当考考优惠,但不得低于15万元。
      第九条  按照入园企业缴纳的税收总额给予补助,连续补贴三年。企业竣工投产后,第一个财务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25%给予物流补贴;缴纳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30%给予物流补贴;缴纳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40%给予物流补贴。第二个财务年度按照20%给予物流补贴。第三个年度,按照15%给予物流补贴。
      第十条   外来投资者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凡按本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和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指国家发改委颁发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确定的鼓励类产业]的各种内外资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招收移民工、下岗失业人员、伤残人员、退伍军人、大学生,享受国家和安康市规定的相关补贴政策。按项目培训招用人数享受培训补助费用,培训期为1-3个月,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和园区自建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免缴,其相关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牵头协助企业予以完善。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县内有权减免的自留部分全免;按规定应缴纳的服务性收费,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收费全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收费按最低限的30%收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最低限的50%收取。
      第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符合政府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协助企业在基础设施、科技创新、技改扩能、品牌打造、节能减排、循环利用、基地建设、贷款贴息等方面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竣工投产企业在完成政府当年下达的生产建议计划,且完成地方税收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一年内按完成地方税收总额30%的比例奖励该企业。
      第十八条  对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法人代表,具备参政议政能力且表现突出的,可优先作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提名。
      第十九条  对入驻企业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的项目,优先争取或安排产业发展基金补助和贷款贴息,县政府每年拿出1000万元,设立工业发展专项基金,奖励优秀企业。
      第二十条  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县政府优先向国家有关银行推荐贷款,担保机构优先提供担保服务,协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问题。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符合国家产业鼓励类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优先享受财政贴息、财政资助、低息贷款、项目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每年安排一定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年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技改扩能及流动资金贷款,予以一年贴息扶持,贴息标准为企业贷款利息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入驻园区的企业修建职工住宿楼的,可以配套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入园企业,由园区提供“七通一平”,即供水、供电、供气、电视、电话、因特网、道路和场地平整。
      第二十五条  入园企业在基础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其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国土手续、城建规划等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在10—15个工作日内协助办理;对入园企业在项目规划、立项核准备案、选址定点、方案论证、施工放线、图纸审核、竣工验收由业主申报,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办理;入园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牵头办理;入园企业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建设。
        第二十六条  对入驻园区的企业按照“一个项目上马、一套班子服务”的原则跟踪服务,实行封闭式管理,各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须在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入驻园区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拥有中级职称以上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其子女无论户口在何地,在入学、就业上予以优先解决。
      第二十八条  凡在我县投资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国内驰名商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认定)、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实行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入园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产品附加值。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4A级称号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获得ISO9000系列、ISO14000系列、HACCP管理体系认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产品同年度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等级称号,以最高等级标准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三十条  入园企业申报专利并获得受理的,可享受相应专利申请补助。
      第三十一条  需要引进高新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的、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补贴性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引进外来企业投资生产型项目,按引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10‰奖励给引资单位及有功人员(先在园区备案)。县财政预算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倾叙用于对招商引资有功单位及人员的奖励。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引进单位及个人向招商局提出申请,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查核实后报县政府审批,由县财政负责兑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恒紫循环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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